台陸委會:澎湖縣政府自訂小三通通航條例無效
【大紀元1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十四日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今天指出,澎湖縣政府在九月制定「澎湖縣與大陸地區通航自治條例」,內容涉及中央權限事項,經陸委會會商相關機關後認定,並函告澎湖縣政府,這項自治條例牴觸兩岸條例及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自始無效」。
澎湖縣政府今年九月間制定「澎湖縣與大陸地區通航自治條例」條例,內容包括兩岸及外籍船舶直接航行於澎湖與中國地區間,設籍澎湖的台灣地區人民由澎湖直接出入中國地區,甚且包括中國地區人民得向澎湖縣政府申請各類社會交流、專業交流、商務活動等,進入澎湖縣。
陸委會法政處處長楊家駿下午指出,這項自治條例涉及中央機關權責,並由行政院交給陸委會依照地方制度法處理,近期經交通部、內政部、經建會、經濟部認定,自治條例的內容涉及中央權限事項,已牴觸兩岸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一及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非其自治事項權限等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屬無效」。
他並指出,經查澎湖縣政府所定自治條例,因未規定罰則,也無相關法律規定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定,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應屬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性質,而非「核定」。另外,中央主管機關的備查,並不受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一個月期間限制。
楊家駿說,澎湖縣政府指稱陸委會一個月內需函復,且未回復即屬「同意」等說法,顯然對地方制度法的認知有所不足。
他表示,澎湖縣政府所訂自治條例,法源是引據離島建設條例及兩岸條例,但是在兩岸條例也明訂,「小三通兩岸人貨、船舶直接往來事項,是由行政院以實施辦法定之」,因此小三通的相關事項是行政院權責,澎湖縣政府擬訂自治條例的行為,已明顯逾越地方政府權責,更沒有理由報請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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