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維權:要求確認「人民」法院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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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4日訊】最近,杭州法院出現了一些不可思議的怪事:10月12日,杭州市民董謹因不肯與拆遷單位簽訂不合理的拆遷安置協議,被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執行庭以「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為由司法拘留,至10月27日才釋放。今年3月25日,杭州市南山路咖啡店女老闆李麗娟因反對拆遷單位侵犯自己的財產,在自己的咖啡店圍牆上寫了「維護憲法,抵制強遷,毛澤東思想萬歲!」等標語,拆遷單位「杭州南山東側整合指揮部」工作人員過來拍照,被李女士制止並要求其刪掉照片,因而發生拆遷單位六個人與李女士扭打,結果10月31日上城區「人民」法院就這一案件判處李麗娟有期徒刑兩年,罪名是「尋釁滋事」,而真正尋釁滋事的拆遷單位工作人員反倒平安無事。這兩個顛倒是非的案例使杭州市民莫名驚詫:杭州的法院怎麼啦?由此我們也想到山東沂南「人民」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和「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判處盲人陳光誠四年零三個月和四川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檢察院當庭誣陷一位八十多歲高齡的掉光了牙齒的老人「咬人」的荒唐案例,不禁還要問一句:「中國的法律怎麼啦?」!

董謹是原浙江省水利水電幹部學校體育教師,曾住在杭州市之江東路168號(七甲渡口)省水利水電幹部學校(簡稱省水電干校)教工宿舍。2000年,省水電幹校宿舍進行房改後,該房產分別成為住戶的私房。2002年,杭州市政府規劃開發建設「錢江新城」,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拆遷單位強令水電幹校及教工宿舍搬出該區域。但是,該校教職工認為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的下屬單位不具備拆遷資格、該房產及附近360多畝土地屬於國有土地而拆遷單位卻以農村集體土地來徵用不合法、拆遷安置條件太苛刻不合理,不同意搬遷。事實上,該區域的實際拆遷人是杭州市錢江新城建設指揮部。教師們認為,該指揮部打著建設城市的旗號,實質是與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勾結倒買土地。他們低價收儲土地,高價出售土地,拆遷戶的住房既未經過市場評估,也未達成協議,就進行野蠻拆遷,這完全是一種掠奪行為。這項工程被確定為杭州市重點工程,實事上是「政績工程」,但對於這片土地上被拆遷的老百姓來說,卻是一項名副其實的「傷心工程」。

2004年9月19日,董謹、陳乃文、陳海涵、盛其成、林振華、毛建生、倪永輝、吳韓青、景秀媚、王偉、、黃海曙、沉小平、方菲、楊立新、王穎等十多戶省水幹校教師致信杭州市錢江新城建設指揮部,反映由於該指揮部野蠻施工,石塊、玻璃、沙泥漫天飛舞,已嚴重危及教師們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並危及他們的人身安全。為此他們強烈要求指揮部尊重住戶的基本人格和權利,儘快改變目前的狀況,保障他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但是,這一要求對方根本不予理睬,而且還停水、停電,使住戶們更難生活。10月24日,董謹等再次致信錢江新城建設指揮部,要求立即恢復供水供電等基本生活設施。11月,拆房隊退場。該地的總供水管道被錢江新城建設指揮部申請永久廢棄,並且得到杭州自來水公司批准。從教師們2005年4月28日連署的《再告錢江新城建設指揮部書》反映的內容來看,自該指揮部逼他們搬遷以來短短幾個月,發生了八次五天以上的停水和十幾次一到三天的停水,經常停電停電話,還發生了多次道路被堵,汽車、電瓶車、自行車無法駛入家門,小偷多次光顧,房門多次被撬。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平日教書育人的教師只好不顧顏面,做起「小偷」來:他們每天向森林公園「偷」水吃,並因此受到公園承建方的辱罵和威脅。水和空氣一樣是人們生活中須臾不能離開的東西,人可以一連幾天不吃飯,但不能一天不喝水。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些水利水電幹部學校的教師,他們為國家培養水利水電建設的人材,「國家」卻不給他們水喝,不給他們電用——這樣的事只有中國才能發生。

除了沒水喝、沒電用外,省水電幹校的教師們還不斷受到各種野蠻的襲擾。根據董謹等教師向杭州市紀委、杭州市建設局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四季青派出所遞交的書面材料《杭州被拆遷戶一月內十次遭受野蠻偷襲——為甚麼可以這樣逼遷?!》記載,2005年11月18日至12月18日,省水電幹校1號、2號兩幢教師宿舍連續十次遭到襲擾:

11月18日,2號樓戶外電錶箱電線被剪走,路燈燈泡不翼而飛;
11月22日,1號樓保安門鎖鎖眼被堵;
11月28日,1號樓最後一戶有水的住戶被停水(其他八戶住戶早已斷水);
11月30日,1號樓二樓、五樓保安門鎖被撬,住戶窗戶玻璃被打破,但家裏的東西沒有被偷走;
12月3日,兩戶住戶去接被人故意鋸斷的水管,結果與公園管理人員發生衝突,要求公園管理人員出具停水原因的書面材料被無理拒絕;
12月4日,公園管理人員再次另選地點挖開深埋泥土下的水管,鋸斷後堵死再用泥土填實;
12月6日,1號樓一住戶被停電,電線被剪斷;
12月7日,2號樓保安門被撬,失竊自行車一輛;
12月10日,2號樓一住戶兩重門鎖被撬開,失竊電瓶車、自行車各一輛、VCD機一套;
12月18日,1號樓、2號樓再次遭人偷襲,2號樓戶外電錶箱內的電錶全部被盜走。

耐人尋味的是,每次遭到襲擾後,總會有人問這些教師:你們甚麼時候搬走?

省水電干校教師同官商勾結的拆遷單位之間的「持久戰」已經進行兩年多了,由於力量太懸殊,教師們只好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一審敗訴,二審又敗訴。無奈,他們又只好向浙江省高級法院申訴。但申訴書剛剛交上去,拆遷單位就按捺不住了。10月12日,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結束的第二天,杭州市江干區法院就在董謹等教師的門上貼出了由院長金福泉簽發的(2006)江執字第934號、935號等強制執行的公告。該公告限董謹、方菲等住戶在10月18日前騰退座落於杭州市七甲渡口省水電幹校教工宿舍2幢,「到期仍不履行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江干區法院在向董謹等戶張貼強制執行的公告的同時,又將董謹叫到法院,軟硬兼施地逼董謹與拆遷方簽訂安置過渡協議,並逼他交出鑰匙。董謹認為協議太不合理,沒法簽約。執行庭的法官向董謹交了底:法院也沒有辦法,拆遷單位「級別」比法院高,只得聽他們的,請董謹「配合」。談了一個多小時,法官問董謹現在的「認識」如何。董謹回答說:「現在的認識比以前深刻多了。」法官高興地說,這就對了,接著忙問他有甚麼認識,董謹說:「我不太懂法律,但我對法院是尊重的,認為法院是個講法的地方。但我現在有了新的看法,認為法院不但不講法,而且不講理。」法官一臉不高興,但還算有禮貌,對董謹說:「董老師,我們沒辦法,只有對你不起,對你進行拘留。」董謹的父親曾擔任過浙江省紹興市的檢察長,對司法機關的人他從小就不慌,所以他對拘留也並不害怕。他提出要求復議,但杭州市中級法院很快就決作出了維持拘留的決定。

董謹被無故拘留後,他的妻子何艷瓊四出奔走,向上級法院、檢察院、省市人大及中紀委中組部派駐浙江的巡視組申訴。這些機關雖然覺得這事有點不可思議,因為法院既然已經對董謹等發出了強制執行的公告,那麼就不能再以「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為由將他們之中的任何人進行司法拘留了。儘管這些機關已發現了江干法院的做法違法,但卻沒任何機關出來糾錯。這樣,董謹就冤枉地被關了半個月。

前幾天,董謹和席傳喜一起來我家。他說他對江干區法院的非法拘留非常不服,想尋找救濟辦法。我告訴他途徑有兩條:一條是憲法意義上的申訴,一條是通過司法途徑請國家賠償,在請求國家賠之前,要先向杭州市中級法院申請確認江干區法院的司法拘留違法。我告訴他,儘管按照他的案情江干區法院是百分之一百違法,但法院會有種種歪理來為自己辯解,甚至它不屑辯解,不說任何理由判自己勝訴。在中國目前這樣一個腐敗的司法環境下,申訴和申請國家賠償的成功的可能性都很小。但是,只要啟動了這個程序,就是對中國老百姓的一次普法教育,無論官司成敗,對中國的民主和法治事業都是一種貢獻。董謹表示,他不指望國家賠償他的經濟損失,但目前他們學校的其他老師也受到了同他一樣的壓力(都已收到法院談話的傳票),他如果不向江干法院討個公道,該法院就會更加肆無忌憚地欺壓他的同仁。當然,他也願意以這個行為為國家的民主法治做點貢獻。就這樣,我為他寫了《違法拘留確認申請書》。

今天(11月10日),董謹已向杭州訓級法院遞交《違法拘留確認申請書》,為自己討公道,為他的教師同仁討公道,同時也為中國討公道。

附:

違法拘留確認申請書

確認申請人董謹,男,漢族,1962年7月10日生,浙江省杭州市人,現住杭州市蕭山區寧圍鎮文明路御庭園3-1-602號。

被確認申請人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

申請事項請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確認(2006)杭江執字第934號「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拘留決定」和(2006)杭復字第3號復議決定違法。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系原浙江省水利水電幹部學校體育教師,曾住在杭州市七甲渡口省水利水電幹部學校(簡稱省水電幹校)教工宿舍。2000年,省水電干校宿舍進行房改後,該房產分別成為住戶的私房。2002年,杭州市政府規劃開發建設「錢江新城」,制訂了《江濱三號區塊拆遷方案》。根據該方案,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拆遷單位要求搬遷省水電幹校及教工宿舍。該校教職工認為,這個方案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在拆遷安置問題上,拆遷方與被拆遷的住戶一直意見相左,經過行政裁決、向法院起訴、上訴等程序,問題仍無法解決。

2006年10月12日,江干區人民法院向董謹、方菲等省水電幹校宿舍的住戶送達了強制執行的公告。公告責令董謹等戶在10月18日之前騰退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將依法強制執行」。這天上午10點半,本申請人被江干區人民法院叫去,強迫我簽訂安置過渡協議,並要我交出鑰匙。該安置過渡協議有兩種選擇:一、拆遷單位解決過渡房,該過渡房原來是當地農民關過豬的豬棚;二、自己解決過渡房,拆遷單位給予每平方米13元的補償過渡費,但只能保證兩年,兩年後自理。此外,兩年後安置的是經濟適用房,而經濟適用房按照政策是安置城市困難戶的,如果給我們安置了,那就佔用了困難戶的份額,我們也於心不忍。對於這樣苛刻的條件,申請人理所當然地拒絕簽訂。下午12時左右,江干區人民法院作出「(2006)杭江執字第934號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拘留決定書」,以「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為由將申請人進行司法拘留,拘留時間為半個月。申請人不服,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但被駁回。被申請人遂將申請人拘留至2006年10月27日釋放。

申請人認為,江干區人民法院對本人進行拘留適用法律不當。(2006)杭江執字第934號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拘留決定書「稱其所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一百零二條、一百零四條和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實際上,江干法院依據的是一百零二條第(六)項。在本案中,生效的判決是為(2006)杭行終字第93號行政判決書所維持的一審判決中的「維持杭州市國土局杭土資裁字(2005)016號《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該裁決書內容為三項:「一、拆遷人應當根據《江濱三號區塊拆遷方案》的規定,在錢江苑小區內向被拆遷人提供安置用房;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於收到本裁決書起10日內根據《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補充安置標準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三、被拆遷人應在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這三項內容中,第一項和第三項是單方面義務,第二項是雙方的義務。從第二項內容規定的義務看,雙方應當簽訂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簽協議是雙方的事,這一民事行為本身沒有強制性。中國沒有哪一條法律規定一方可強迫另一方簽訂民事合同,所以一方拒絕簽訂自己認為不合理的協議不屬於拒絕履行義務,也沒有哪一種法律文書可以確定這樣的義務。從拆遷糾紛案件的性質看,這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案件,可以強制執行的案件應實行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執行的對象是標的物,而不是被強制執行的標的物所有人。只有在被強制執的標的物所有人阻撓強制執行時,才可以對其進行拘留,但那是另一種性質的強制措施。申請人在本案中僅僅是因為拒絕簽訂自己認為不合理的協議,而不是阻撓法院強制執行,所以對申請人是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的規定的。如果這也算「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那麼拆遷方不肯按申請人的條件簽約,是不是也應當拘留?

其次,2006年10月12日,江干區人民法院向申請人送達了(2006)江執字第934號強制執行的公告。該公告限申請人在10月18日前騰退座落於杭州市七甲渡口省水電干校教工宿舍2幢202室,「到期仍不履行的,將依法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在同一天,申請人受到了兩種司法強制措施。如前所說,申請人受到的前一種強制措施(拘留)是受後一種強制措施(拆房)牽連的,只有在阻撓後一種強制措施的情況下才能對申請人採取前一種強制措施,但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拘留時,公告規定的「依法強制執行」的最後期限都沒有到,是不是被申請人「預料」申請人將會阻撓被申請人執法才「先予執行」的呢?把臆想當作事實,豈是人民法院所為?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拘留的行為是違法的,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人身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三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特向貴院申請確認江干區人民法院(2006)杭江執字第934號拘留決定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杭復字第3號復議決定違法。

此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確認申請人董謹

2006年11月10日

附:
1、(2006)杭江執字第934號「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拘留決定書」
2、(2006)杭復字第3號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復議決定書
3、2006字(09424)號杭州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證明書
4、(2006)江執字第934號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公告

(原載《自由聖火》2006年11月13日)(//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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