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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吃定保人 金管會擬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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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梁世煌、高照芬/台北報導〕沒欠銀行錢也被銀行追著跑?近來有許多民眾向立委申訴,多家銀行在債務人未落跑、未脫產情況下,放任債務人欠錢不還,卻直接轉向連帶保證人追債;金管會昨天表示,將在近期召開公聽會,檢討銀行法中有關連帶保證人的責任義務問題,同時不排除加重銀行「違法」向連帶保證人追償債務的罰則,讓連帶保證人不再成為銀行追繳債權時的替罪羔羊。

不找賴帳的 直接找保人

根據民法規定,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負有相同的償債責任;不過,銀行法12條之一也規定,銀行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因此,除非債務人落跑或是抵押品不足,否則銀行法規定,並不允許銀行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償債務。

但立法院昨日進行金管會預算審查時,包括立委林重謨、何智輝、楊瓊瓔等,均透露接獲民眾陳情指出,在抵押品足夠、債務人也未跑路情況下,銀行為圖一時之便,直接找上連帶保證人,進行凍結財產或要求清償債務,使得這些人當時好心幫人作保,如今卻飽受困擾。

銀行求償 保人非第一順位

對此,金管會指出,目前銀行法第12條之一對於銀行與連帶保證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有清楚的定義,同法第132條也有相關罰則。因此,銀行在求償債務時,本就不應該以連帶保證人為第一順位的求償對象。

但在場立委認為,目前銀行法對相關處罰規定並不明確,加上與民法規定也頗有扞格,因此,要求金管會針對銀行法中有關連帶保證人的部分重新檢討。

將開公聽會 提案修法

金管會主委施俊吉承諾,將在近期針對銀行法有關連帶保證人法規(12條之一及132條 )所引起的爭議發出解釋令,以重新釐清罰則的執行;其次,將在12月底前對此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後,提出新草案進行修法。

針對連帶保證人問題,銀行公會昨日表示,一旦金管會做成召開連帶保證人公聽會的決議,一定會先彙集業者的心聲,向主管機關反映,目前還不便多表示意見。

一位資深銀行界人士表示,民法273條第一項中有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份之給付。」所以,立委質疑不能對連帶保證人催債的說法,相當荒腔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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