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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今起雇主國內招募甄選測驗項目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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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一日電)勞委會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今天起要求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時,甄選測驗項目及錄用標準都應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否則不予核發求才證明書。

勞委會說,依規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於報紙刊登求才廣告三日,經招募本國勞工人數不足時,始得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為避免以往有雇主臨時以較艱澀測驗,蓄意刁難本國勞工,勞委會要求,從今天起辦理招募時,如雇主有舉辦甄選測驗,應在辦理求才登記時,將測驗項目及錄用標準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並在刊登求才廣告時,應載明測驗項目。

其次,雇主招募應徵或實測地點,應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外國人預定工作所在地舉行,如果是屬於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無法直接到達的地方,雇主應負責安排交通工具,來回接送求職者。

另為避免以單一工種求才,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重大工程辦理求才登記,其求才工種及求才人數應經工程主辦機關或其所委託監造單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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