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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新聞

比較美國軍事與非軍事司法體系

【大紀元10月7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6年10月6日華盛頓報導)今天,我們要給大家介紹美國的軍事法庭。美國的法院實行州法院和聯邦法院雙軌制。州法院分初審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級;聯邦法院分聯邦地方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級。除此之外,聯邦法院還設立了包括軍事上訴法庭在內的一些專門法庭。

*跟隨軍隊移動的法庭*

美國現行的軍事司法體系是根據20世紀50年代國會通過的“軍事司法統一法規”建立起來的。該法規統一了各軍種的司法體系,闡述了各種犯罪行為,從違抗軍令,到謀殺等各種由軍事法庭審判的罪行。

軍事法庭沒有常設機構,也就是說沒有固定的法院,軍隊走到哪裏,法庭就設在哪裏,一旦被召集就具有司法權。軍事法庭的法官、律師和其他成員來自負責軍事法庭審訊的武裝部隊。

*軍事法庭種類*

處理軍事案件的法庭分三級,它們是軍事法庭、刑事上訴法庭和聯邦軍事上訴法庭。軍事法庭又分三級,最低一級法庭負責審理輕罪,由一名律師或一位軍官擔任法官和審判員,被告可被判處降級、減薪,或監禁,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天;第二級是特別軍事法庭,一般審理輕罪,判刑可以包括降級、減薪、開除軍籍,或不超過一年的監禁。除非被告要求由軍事法官審訊,否則就由指揮官指定至少3名軍事成員參與審訊。

最高一級法庭是處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最高軍事法庭。除非被告要求由軍事法官審訊,否則由指揮官指定至少5名軍事成員進行審訊,被告可能被開除軍籍,或判處死刑等。以上三級軍事法庭都屬於審判庭。

刑事上訴法庭分四個,設在陸、海、空、海軍陸戰隊這四個兵種中。刑事上訴法庭負責覆核審判庭的判決,有權減刑、撤銷指控、或退回重審。聯邦軍事上訴法庭雖然對刑事上訴法庭的判決具有審查權,但是它不屬於軍事機構,法庭由總統任命的5名平民法官組成。

軍事法庭的審判過程是,軍方在收到對某位軍事成員的指控後,要對有關指控展開調查,然後由被指控軍事人員所在部隊的指揮官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要對他提出起訴。如果起訴,案件必須由軍事法庭進行審訊。

*立案程序*

凱文.巴裡(Kevin J. Barry)上校是已經退役的美國海岸警衛隊軍事審議法庭的法官。

他介紹了軍事司法體系中的立案程序。他說:“軍隊指揮官在收到指揮系統內部的舉報後,下令對有關指控展開調查。調查人員一般是他手下的工作人員或是處理大案的刑事調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每個軍種內都有自己的調查部門。調查結束後,案子又返回到指揮官那裏,指揮官有權召集軍事法庭並提出起訴。指揮官的作用和地區檢察官以及聯邦檢察官差不多,他要決定哪些人應該接受審訊,以甚麼指控受審,以及在哪一級軍事法庭受審等。”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斯蒂芬.薩爾茨伯格(Stephen Saltzburg)說:“對於一些嚴重的指控要進行初步調查。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要向指揮官建議是否對被告提出起訴,如果要提出起訴,就要說明以甚麼指控提出起訴,調查人員還可以建議撤銷指控。但是,指揮官有權拒絕建議,按照自己的判斷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軍事審訊。”

*軍事法庭人員組成*

上面我們談了在軍事法庭的審訊過程中,指揮官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軍事法庭成員也非常重要。軍事法庭成員相當於非軍事司法體系中所說的陪審員。

美國海岸警衛隊軍事審議法庭已退役的法官凱文.巴裡上校表示,軍事法庭成員來自軍隊內部。

他說:“軍事司法體系裡沒有陪審員,只有軍事法庭成員,這些人不是從各行各業的人當中隨意挑選出來的,而是由召集軍事法庭的指揮官個別指定的。因此,軍事案件是由軍官裁決的。在某些情況下,應被告的要求還會允許其他士兵參與判決。”

羅絲.布利姆上尉(Rose Bleam)是美國駐伊拉克的軍事律師。他以美國在伊拉克的最高軍事法庭成員為例介紹了軍事法庭成員是如何挑選的。

她說:“召集最高軍事法庭的總指揮會收到下級指揮官的推薦,下級指揮官會根據年齡、秉性、經驗以及軍齡等各方面因素,把他們認為最適合擔任軍事法庭成員的軍官和士兵推薦給上級,然後由總指揮從這些人中挑選他認為最合適的人選。”

*軍事法庭的法官*

軍事法庭的法官由軍事律師輪流擔任。一般來說,很多軍事法庭的法官既當過辯護律師,又擔任過檢察官。他們有權決定應該向軍事法庭成員提交哪些證據。如果案子由

法官審理,就由法官宣佈判刑。法官不能推翻軍事法庭成員的判決,把案子退回要求延長刑期,但是他可以為被告減刑。由軍事法庭成員審訊的案子就要由他們作出判決。

得克薩斯州的律師蓋伊.沃馬克(Guy Womack)強調,軍事法庭的被告有請律師辯護的權利。他說:“政府會為每一位受指控的軍人免費提供一位和他在同一軍隊服役的律師為他辯護,被指控的軍人也有權自己花錢聘請民間律師為他辯護。如果他這麼做,美國政府不會為他支付這筆律師費。”

*上訴程序*

美國在伊拉克的軍事律師羅絲.布利姆上尉說,軍事案件的判決要得到召集軍事法庭的指揮官的批准。

她說:“指揮官可以採取法律行動為被判刑的士兵減刑。但是,如果他同意軍事法庭的判決,那就必須在法院備案。如果士兵因不良行為被判入獄六個月,刑事上訴法院會自動對審判庭的判決進行審核,以確保判決沒有問題。如果發現有問題,刑事上訴法院可以下令減刑、撤銷某些指控或者把案子退回下級法院重審。”

一般來說,如果軍事人員在軍事審判庭因不良行為被判入獄六個月。如果他不放棄上訴的權利,刑事上訴法庭一般都會對審判庭的判決進行審核,其目的是糾正審判庭在審訊中有可能出現的錯誤。刑事上訴法庭的上面還有聯邦軍事上訴法庭。

“全國軍事司法研究院”主席尤金.菲德爾(Eugene Fidell)談了軍事案件的上訴過程。他說:“對於軍事法庭的每起重大審判,刑事上訴法院都會自動進行審核。之後,“聯邦軍事上訴法庭”也有可能進行審理,這個法庭由5名平民法官組成,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最後,案子還可以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不過,菲德爾指出,大多數情況下,聯邦軍事上訴法庭做出的判決就是最後判決,只有在極個別情況下,案子才會得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

*與非軍事司法體系的區別*

眾所周知,平民百姓如果對自己的老闆不滿意,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他,不高興時還可以辭職。這種情況在軍隊中是不允許的,服從上級命令是士兵的天職。

軍隊的性質本身決定了軍事司法體制的特殊性。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斯蒂芬.薩爾茨伯格指出,在軍事司法體系中,軍隊指揮官的權力非常大。

他說:“軍事司法體系和非軍事司法體系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軍隊指揮官自己就可以決定要不要提出指控。非軍事司法體系在這方面有所不同。有許多州的聯邦法庭的檢察官必須得到大陪審團的同意才能提出起訴。因此,普通聯邦法庭的檢察官和軍事法庭指揮官充當的角色是不一樣的。在軍事法庭,是否提出起訴完全由指揮官全權處理。”

軍事司法體系和非軍事司法體系的另外一個不同之處是,在非軍事司法體系中,陪審員是從選民註冊名單和汽車駕照的名單上隨機抽出來的;而在軍事法庭,軍事法庭成員是由軍事指揮官指定的。在涉及普通公民的刑事案件中,要判定某人有罪,必須得到陪審員的一致同意。但是,在軍事法庭的審訊中,只要有三分之二的軍事法庭成員的同意就可以定罪,而且軍事法庭的判決做出後,往往會立刻得到執行。

*判決過程*

美國海岸警衛隊軍事審議法庭的前法官凱文.巴裡上校介紹了軍事法庭的判決過程。

他說:“軍事法庭的判決不需要得到軍事法庭成員的一致同意,只要有三分之二的成員投票同意,就可以判某人有罪。因此,軍事法庭不會出現『無法做出一致判決』的情況。如果得不到三分之二成員的同意,某人就可以被無罪釋放,反之就可以判他有罪。唯一的例外是死刑,只有在判決死刑時才必須得到軍事法庭成員的一致同意。”

*軍事司法體系的問題*

一些人擔心,由指揮官一人決定提出起訴和挑選軍事法庭成員的權力,有可能導致權力濫用。

美國“全國軍事司法研究院”主席尤金.菲德爾認為,美軍在伊拉克的虐囚事件反映了美國軍事司法體系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他說:“軍事司法體系給指揮官過大的權力,由指揮官來挑選軍事法庭成員的做法,已經無法滿足人們對軍事司法體系的期望,這種情況必須改變。”

美國海岸警衛隊軍事審議法庭的前法官凱文.巴裡上校說,軍事法官的獨立性是另外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

他說:“軍事法官在被指派擔任法官之前是現役軍官和律師,他不具備非軍事司法體系中法官所具有的那種獨立性,因為軍事法官必須考慮自己在軍隊中評級和升級的問題。任期結束後,他們還有可能被安排去做其它的工作。所有這些因素,都會影響軍事法庭的獨立性。”

*公正審理案件的能力*

一些軍事分析人士提出,雖然美國的軍事司法體系和非軍事司法體系很不同,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軍事法庭不具備公正審理案件的能力。

這些分析人士指出,美國軍事法規禁止指揮官利用職權,非法對案件施加任何影響,如果他這麼做,不僅被告的判刑會受到影響,就連他本人也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另外,軍事法規還禁止指揮官對軍事法庭的成員採取任何報復行為。如果他有這種行為,他本人有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和軍事法庭的審判。

隨著美國的軍事法庭在阿富汗戰爭以及伊拉克戰爭中被使用,預計,有關美國軍事司法體系的改革將再度成為人們關注的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