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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通過 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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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五日電)立法院內政及民族與司法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初審通過政黨法草案部分條文,明訂政黨不得直接、間接或利用他人名義經營或投資任何營利事業及大眾傳播、公共通訊事業。

立法院內政及民族與司法委員會聯席會議上午併案審查親民黨團、台聯黨團、國民黨團及行政院版的政黨法草案,行政院版政黨法草案共四十四條,初審通過部分條文,明訂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或利用他人名義經營或投資任何營利事業及大眾傳播、公共通訊事業。

台灣團結聯盟立委黃適卓(台北市)表示,中國國民黨企圖在政黨法通過前把黨產通通賣掉,根據他統計,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任內出脫黨產得利約新台幣兩百零五億元,十月出脫的幸福人壽股權,更獲利五點六五億元,他要求國民黨黨產應全部歸還於民。

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台北市)表示,政黨法是為了讓政黨永續經營、健全政黨政治,因此規定政黨不得投資或經營營利事業可以從嚴,但不應規定政黨連辦公處所都不能擁有。

黃適卓質疑,若政黨可購置不動產供辦公使用,將造成難以分割及界定的困擾,政黨也可能隔間出租或利用其他方式進行不動產投資。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趙永清(台北縣)也說,大家對政黨是否能持有或運用不動產有歧異,他建議切割處理,先通過已獲得共識的部分,即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或利用他人名義經營或投資任何營利事業及大眾傳播、公共通訊事業。至於,政黨是否能購置不動產相關條文的爭議先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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