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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即日起在中國就醫的醫藥費,只要是中國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收據或證明,並經中國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基會驗證後,就可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抵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可以列舉扣除,因此,國人因病在國外就醫,若是屬於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及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等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則民眾給付國外醫院的醫藥費,可以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國人若在中國就醫,醫藥費卻不能列舉扣除。
不過,國人在中國就醫的情況日益普遍,因此,財政部賦稅署昨天發布解釋令,將中國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也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因此,即日起國人在中國就醫,給付中國醫院的醫藥費, 只要憑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收據或證明,並經中國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基會驗證後,就可以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也進一步表示,國人赴中國就醫的醫療費用,已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舉扣除,此外,就醫衍生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不屬於「醫藥費」,也不能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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