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牧:論「和諧」與「民主」(四)

「和諧」不是「民主」

子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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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3日訊】四、「和諧」不是「民主」

但是,當我們用政治學的觀點去分析上述問題時,自然區別出,「和諧」不是「民主」,「以人為本」不是「自由、平等、博愛」;我們可以稱之為「民本主義」和「民本的和諧」,但並非是「平等的和諧」;這種「君權神授」下的民本主義與「主權在民」的民主是不可同日而語的,並不是當今中國需要的目標。

既是「不同事物」互相配合以求達到「平衡統一」,達到配合的「適當和勻稱」,那麼,自會出現兩種狀態,「和平狀態」與「戰爭狀態」,所以,前面定義說,「和平狀態」是和諧,而戰爭狀態下是由於和平狀態下那些「不同事物」中的「仁」、「德」的喪失,即是說在「禮」制等級下,還有一種「戰爭狀態」(不和諧狀態),這是由於「仁」、「德」的喪失。

這說明,「和諧」本身並不能「長治久安」,它是由「不同事物」制約著的,看社會選擇甚麼「事物」來進行「配合」。

社會的「和諧」,既是「禮」制等級互相「配合」的「和平狀態」,那麼,只要甚麼因素「不配合」,自然極容易失去「平衡統一」:「和諧」決定於君主的「仁」、「德」,這就是中國社會傳統寄希望於「明君」、「清官」,「好人政府」、「壞人政府」的原因,而這往往是落空的。

這裡的問題有二層意思:一層,社會的「和諧」由君主的「仁」、「德」決定,君主不仁,失去大德,百姓不得安居樂業,社會就會動亂,那麼,誰保證君主的仁、德?誰監督君主的仁、德?沒有!這樣,社會就永遠在「走鋼絲」;二層,即使君主「仁」、「德」,但社會則是「上尊下卑」的不平等的「人權」等級狀態;所以,就應該有一種更佳的,由「平等的事物」的「自然配合」,以達到「長治久安」的和諧,達到「人人生而平等」〔1〕的和諧,這是中國人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因為「和平狀態」並不能證明原來那些「事物」本身是合理的,僅僅只是它們「配合」得「平衡統一」而己,所以說「和諧」是君主制社會下的特定狀態,並不是君主制社會的固定狀態,更不是人類社會的本質狀態,「和諧」是社會政治制度狀態的一種反映,依附於社會制度;那麼,甚麼是人類社會的本質狀態?需要具備:(1)參與「配合」的「事物」本身是正確的本質事物,(2)「配合」的要反映客觀本質,即「長治久安」。

「民主」找到了這兩個本質事物:第一個,人的「本性」(人天生就是自由的、平等的、博愛的屬性);第二個,人之所以成為「類」,其組成「社會」的「權力」是「公共權力」〔1〕,並且是每個人的「人權(又是人的」本性「)」的集合和契約;這樣,用這兩個基本「事物」(原理、原則)「配合」起來的社會必然反映了人類社會的本質,是長治久安的社會,換句話說,「平等的事物」相互存在的狀況,本身已經就是「和諧」,不需要再「配合」,由此,就引出了民主的話題。

數千年來,至今中國人(大陸)並沒有享受過民主,不知民主是甚麼滋味,所以會認為「和諧」已經是最好的了,畢竟對「和諧」也有經驗,歷史上也出現過盛世和諧,但最終應分清這個「和諧」是怎麼「互相配合」的?你是處在那個「人權」等級的「名分」上?是「上尊下卑」,還是「人人生而平等」?更甚是生下來就由別人當然的「領導」和「代表」?

民主制下的「和諧」,不是那個「黨」、「政府」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構建實現的,而是人民、是每個人實現自己的「自由、平等、博愛」以後的自然結果,它不是誰的「生動實踐」和「必然選擇」〔8〕,而是民主制的必然結果;此意義說明,「民主」就是無需再明言的「和諧」。

至於中國君主制「禮」治下的「德」,仍然是屬於「認識論範疇」的概念,跟民主本身沒有關係,「德」不能衍生「民主」;民主是在「價值觀範疇」解決「人權」問題,同時為解決人類的一切問題(包括「德」)提供了公平、正義的「平台」和「環境」;在民主制下,才能夠確立本義上的道德,也就是說,這種道德才能夠客觀反映「人性」的高尚,而不是社會樹立的「準則」、「守則」的人性扭曲;只有從「政治」上恢復人的「本性」,中國傳統的「德」文化,才能夠在未來的民主中國中展現出其道德本義。

可以看到,1911年以前的中國人,都是「經濟的動物」,而不是「政治的動物」,他們沒有政治,沒有「人權」,所以沒有民主,只有和諧就是最好的了;究其原因,從學理上來說,就是由於用「認識論」指導「價值觀範疇」的「價值」問題,主導人們的「認識」都是以

「認識論」進行思維的:「天人合一」思想、「經學」都是「認識論」,而沒有確立「人人生而平等」的「價值觀」,而沒有確立人的「政治」本性,人的「本性」已經扭曲為純動物性;1911年經過歷史的一點變動後,人們剛開始恢復作為「政治的動物」,從1949年起,又沉寂下來,至今中國人還是「經濟的動物」,所以只能仍然被別人「代表」,要受到奴役。

對比「和諧」來問,甚麼是「民主」?

「人權」沒有等級,平等關係是「民主」;也就是說,當人與人之間從「等級」,即「身份」、「本位」的狀況,轉變恢復為「人人生而平等」以後的政治「平等」狀況。

民主是「自由、平等、博愛(即『人人生而平等』)」的人的「本性」的反映和需求,又是對「自由、平等、博愛」──「人權」的「實現」和「保障」;是平等的、動態的「和諧」,也是自然的和諧,不需要再專門去「建立」,民主社會本身就是一個長治久安的和諧社會,是人類社會本質的反映。

就是說,每個人沒有或不需去固守他的「名分」,他和任何人一樣,有平等的「人權」,可以去積極、主動地創造事業,追求自己的幸福,這是動態的狀況;而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不是靠「上尊下卑」的「禮制」來「配合」維持,而是以「人人生而平等」的價值觀來建構和平等地相處;並自然確立了人作為「類」生活在一起的,「社會(政府、國家)」的管理「權力」是「公共權力」,只能以「平等」的原則獲得;確立了「社會(政府、國家)」的組織結構是一切為實現和保障每個人的、平等的「人權」地位而組織的(如「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權分立」,以及「軍隊國家化」等等),如此才能保障「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本性」的社會性質。

並由此才產生基於人民「同意」的「政府」,和人民「授予」的「政治權力」,成為「政治社會(公民社會)」,這也就是民主意義的「主權在民」,從此結束對「明君」、「仁主」的依賴,和對「好人政府」、「壞人政府」的寄托;社會就不存在擔心「禮制」被破壞而產生的動盪,自然奠定了長治久安的根本基礎,民主制下的「和諧」,就是人類社會自然的和諧狀態,不需要再單獨提出「建立和諧社會」的口號,這已經是多餘的了,並且是「人權」平等所不需要的。

換句話說,民主社會必然具有「人權」平等的和諧狀態,民主是人類社會本質的反映,這種「和諧」的意義已經從君主制下靜態的「上尊下卑」的「人權」等級,恢復到「人人生而平等」的人的「本性」上,從儒家董仲舒的「陰陽五行說」,及張載的陰陽二氣相互作用的

「對立統一的辯證法」的認識論「和諧」,恢復到「價值觀」的平等和諧,所以才具人類社會的本質,區別於「和諧」只是動物世界本質的反映,是「君權神授」社會的特定反映。

民主與自然的關係是甚麼呢?民主只涉及人類自身的「本性」關係,不涉及自然界,對於自然界的「關係」是靠「人」的「認識論」去解決;但由於民主是「平等」地看待人際關係,所以,民主也「平等」地看待自然界,一個自由主義者(民主主義者),同時是「環境保護主義者」、「愛護動物主義者」,不會去「戰天斗地」破壞自然、獵殺動物、虐待畜禽等等,要植樹造林,保護生態,與自然界(動物界)是平等的和諧,這種和諧也是一種動態的和諧,這也是民主國家注重環保、愛護動物、不虐待禽畜的一個原因。

「民本主義」不同於價值觀範疇的「民主」,它是屬於「認識論」範疇,這是它們本質的區別,「和諧」是基於「等級」基礎上,本身也是屬於「認識論」範疇的認識,所以,「和諧社會」與「人權」平等的「民主社會(公平、正義的社會)」完全是不同的本質概念。

我們已經認識到,「民主」對於自然界的「關係」是靠「人」的「認識論」去解決,這一點上跟「和諧」有總體的一致性又有相當的差別:一致性在於,都是以「認識論」去看待自然界的,都尊重自然、愛護自然;差別在於,具有民主價值觀的人,看待「自然界」,是從「平等」的觀念出發,認樹木、植物、生物、動物……與人都是「平等」的,應加以愛護、保護,這就是民主的尊重自然、愛護自然的「環保意識」,所以,「民主」價值觀下,人與自然是平等的和諧、完美的和諧。

中國古代,看待「自然界」和看待自然「環境」是兩個不同的方面,是有區別的,總體上看待「自然界」是從「天人合一」的「和諧」的觀念出發,相互之間是「天尊地卑」的關係,虔誠「天命」的「道」,遵循人與自然固有的、固定的、靜止的、平衡的關係;看待自然「環境」只能是在順從「自然」的前提下去利用環境資源,因此也自然出現一般看待自然環境,盲目利用、被動取於自然恩賜的砍伐等現象,所以中國有史以來,森林砍伐、水土流失的情況仍然是很大的(指人口聚集的、中原等的地區,但仍在平衡的範圍內,限於蓋房需要之樹木),這個問題我們從一些歷史名畫中也可見一斑;有一幅元代名畫《盧溝運筏圖》(見民族大學出版社《中國通史》彩圖版),此畫寫實北京永定河盧溝橋旁的運筏景象,畫面河的兩側,木材堆積,店舖櫛比,筏工、店主、車伕、騎士往業不斷,河中木排正順流東下;元時永定河航運頗盛,盧溝橋又是南來者前往大都城的必經之地,說明當時的華北地區,還有森林。

但是,由於虔誠遵循「天地與我並生,而萬物與我為一」(《莊子.齊物論》:道家,莊周,約公元前369~前286年),「人與天一也」,即「有人,天也;有天,亦天也。人之不能有天,性也,聖人晏然體逝而終矣!「(孔子觀點,見《莊子.秋水轉論述》),的這些精闢的」天人合一「思想,相信」天垂像,見吉凶「(《周易.系辭上》)的」天命「,不會去違背有」道「的」自然界「,違背自然會受到懲罰,從來沒有人為的」戰天斗地「地」改造「(古代『利用』與『改造』有區別)自然環境,直到清朝末年為止,整個中國的自然生態環境仍然是很平衡「和諧」的,這可以從一些外國人拍攝的清末照片為證;當「君權神授」的君主制在中國瓦解以後,特別自1949年起,由於民主制至今又沒有在中國建立起來,共產黨專制者的「唯物主義」哲學是「改造」、「改變」世界,「自然界」和「人」都可以被「改造」、「改變」,完全相悖於「天人合一」的思想:「執政」者為統治的需要可以任意獨斷專行,以「戰天斗地」、「讓高山低頭、讓河水讓路(大躍進時宣傳口號和行為)」,以及「發展是硬道理」的「唯物主義」大規模「改造」自然環境和「發展」以後,中國的自然生態環境也就遭遇空前厄運,「平衡」徹底被破壞了。

這種現象說明,中國傳統文化的「天人合一」的「和諧」思想,與西方文化的「天人相分」思想並非一個範疇的概念,不能類比為雙方文化的「基本差異」(參見大陸的《大學語文》《中西文化概述》冊):「天人合一」思想主要是指「天」、「地」、「萬物」、「人」、「社會」的本質、規律和相互關係,是人精神理念和廣義自然界的和諧統一,並不是指具體環境的「人與自然環境的和諧統一」,區別於一般看待自然環境的思想。

同時,中國的「天人合一」思想是屬於「認識論範疇」的「認識」,西方的「天人相分」思想是屬於價值觀範疇,講的是人「本性」自由的價值取向,在認識論範疇,西方同樣有「天人合一」的「和諧」思想,「上帝」創造人類和萬物,世界原本是和諧的精神理念,在「西方文化」中是可見的;確切地應該說:「東西方文化的差異」只在於價值觀,即中國文化沒有「自由、平等、博愛」──「人人生而平等」的基本價值觀,並以此價值觀來分析事物和看待社會;此問題不是本章所能討論的,需要另外論述。

關於「認識論範疇」的「『天人合一』與『天人相分』思想的分歧和爭論」,在中國戰國時代已存在,荀子(名況,趙人,今山西一帶,活動期約公元前298~238年)是主張「天人相分」的,認為,天是天,人是人,天象不能影響人事,人事也無關天意;荀子是屬於儒家,也講「禮」治,但他是上升到「紀綱」條例來解釋,他說:「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者也」,認為,禮是法律的基本條理,是類似條例的綱領,要把「禮」製作為「紀綱」條例來實行;後來他的學生韓非子(約公元前 280~233年),與儒家重「禮」相區別的是重「法」,直接提出了「立法術,設度數」、「以法為教」(《韓非子.五蠹》),要用明確的法律條文來治理政務的「法制(又稱為:霸道)」思想(其「法」僅只是認識論「法律」的概念,並非價值觀範疇「法」的真正意義,需區別),被稱為「法家」,他主張「天人相分」的;其「法」思想並不是與儒家在是否制定採用法律條例來治國的問題,而是指出現「天象」不關「人事」,「天象」問題是「人事」的問題,要用法律解決,而不能施仁政,不講「禮」而講「等級」:「董仲舒據《春秋》經義附會漢朝法律,決斷了許多疑難大獄,儒法兩家合流了」(範文瀾著《中國通史》第二冊p151),說明儒法兩家關於「『天人合一』與『天人相分』」的思想沒有本質的區別。

「法家」的「天人相分」思想僅只是對自然界和統治方法的一些具體看法與儒家有區別,在「天命」的精神上仍然都是一致的,都維護「禮」治的原則,因此,雙方的「天人合一」與「天人相分」談不上是正、反的兩方面,其意義是一致的,並同屬於認識論範疇。

不論是「唯心主義」的「天人合一」,還是「唯物主義」的「天人相分」,不論是孔子的「禮」治,還是韓非子的「法」制,都是屬於認識論範疇的問題,問題的關鍵是沒有講到個體的「人」的「本性」,並誤用「人性」來代替人的「本性」,以「善」、「惡」之爭來掩蓋人的本質屬性;他們的哲學方法,他們的認識論,作為歷史文化遺產,都有借鑒可取之處,有其一定的寶貴的價值和合理性,但卻在認識的根本上忽略了個體的「人」,沒有看到人的政治「本性」,所以不能衍生出人「本性」的「自由」、「平等」、「博愛」的價值取向,在中國誕生「民主」。

這裡還應區分:整體的「人」與「天」的「天人合一」,與個體的人與社會(自然)的關係是不同的概念,只有對個體的「人」進行思辨,才能誕生自由主義思想,這才是價值觀意義所說的與「西方文化」的「基本差異」;而中國傳統文化是籠統地談整體的「人」和「天」的「天人合一」,並以此來論證「禮」制的「合法性」:「西方文化」的「天人相分」是談個體的人與社會的關係,以此相聯得出人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價值觀,雙方的概念是不同,應給予分清楚,此問題的混淆誤解有礙於對民主的研究。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和諧」與「民主」的區別,它們是分屬不同的範疇概念,在認識論的「禮」治下,「和諧」是靜態的──等級的,自然是不穩定的,隨時都有被破壞的危險,中國社會長期戰亂的歷史也作了說明;在價值觀範疇的民主制下,「和諧」是動態的──平等的,具有「自動糾錯」的穩定性,沒有「平衡統一」被破壞的危險,是長治久安,當今民主國家的歷史同樣也作了說明。

由於「和諧」與「民主」只是不同的範疇概念,所以,民主是以解決「政治權力(公共權力)」為核心,以此恢復和保障人的「本性」,就不涉及影響任何傳統文化和思想意識形態,因此說,民主制下是「多元文化」,「天人合一」、「天人相分」思想(包括各種「意識形態」),以及「仁」、「德」的傳統,包括儒家、法家、道家等及各種宗教,都能「和諧」的存在,並能更新放射異彩,這將是未來民主中國中出現的事,此為後話;而「民主」本身,已為「和諧」提供了「自然的保障」。

由此,也引出一個重要問題,從「5.4」時的「砸爛孔家店」到「文化大革命」、「批林批孔」、「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指導思想一元化」……,至今21世紀的「中國革命史」,顯然是一場歷史的誤會和逆反,「革命」跟這些「對像」都沒有關係,「革命取得勝利的途經」並沒有找到,「革命」的含義也沒有弄清,「革命」也沒有起得「勝利」,「革命」不是為了「奪取政權鞏固政權」,「革命」本應解決還原的是「公共權力」問題,以實現和保障每個人的「本性」(自由、平等、博愛),而至今仍然沒有解決,是需要徹底反省的。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由於中國傳統的「德」文化是起到了維護君主制──專制社會的作用,在中國還沒有建立起民主政制的時候,也就是說,在還沒有解決政治的「國家學」問題──社會的「公共權力」問題以前,中國傳統的「德」文化,就又會被當代專制者利用;從引進宣傳西方「馬列」,批「孔子者,歷代帝王專制之護符也。」(《李大劍選集》p77)開始,到學校教育禁「四書五經」,從「批林批孔」、「尊『法家』貶『儒家』」,到現時又講儒家的「和諧」思想,專制者不斷變換「與時俱進」的魔術手法,來欺世盜名,維護其統治。

但是,只要將「傳統的『德』文化」中,被「君主」在「神授」下而佔有的「公共權力」剝離出來,那麼,很容易丟棄「君尊民卑」的君主專制和「人權」等級的那部份糟粕,中國傳統的「德」文化是大部不依附「公共權力」而獨立自成體系的。

我們也發現:儒家思想不是依賴於公共權力,是獨立於社會公共權力而產生的,這種思想本身跟社會公共權力沒有牽連,任何「統治者」和執政者都可以加以「利用」,所以,儒家思想的「仁」、「德」等精華仍將在未來的民主中國中發出異彩;同時,可以此為思路,識別當代專制者的混淆和淺薄。

在人們深入研究「君權神授」的「君主制」社會存在的情況時,發現,由「無產階級專政」演變而來的,「黨的領導」的現今專制社會,已經沒有任何合理的「說法」,不僅根本區別於民主制,也不具有君主制社會的和諧性,是人類歷史上最糟糕的一種社會形態。

因此,認識到「和諧」不是「民主」,是不同的範疇概念,識別專制者的混淆,才能認清人類社會的本質到底是甚麼?找到中國社會的前進路徑。@

(未完待續)

【附註】

1、參作者《論政治與政治權力》、《論政治與經濟》二文。

1a、美國《獨立宣言》;

2、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認為,認識的過程,主體與客體、認識者與被認識的事物,都是在不斷的相互適應的過程中,哲學家們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釋世界,而「問題在於改變世界」,由此得出所謂的「社會主義的理論終結」,不僅造成人類人為地通過「階級鬥爭」暴力建立「社會主義」的血腥過程,也對傳統唯物主義和辯證法進行了混淆。

3、在中國大陸城市中,還有大批原來曾經在「國營」、「集體」單位工作過的人員,在80年代以後「下海」,以各種原因離開「單位」,至今「年齡將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處於沒有獲得「醫保」、「社保」的邊緣化危難險境。

4、參作者《論政治與經濟》一文;

5、恩格斯:《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馬恩選集》第3卷p740,「因此,社會主義現在已經不再被看作某個天才頭腦的偶然發現,而被看作兩個歷史地產生的階級即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之間鬥爭的必然產物。」,然而,歷史證明,把「社會主義」作為社會政治制度的「科學社會主義」論述,正是馬、恩的「天才發現」,恰恰是錯誤的,而「民主制」才是人類社會的客觀規律的必然產物。

6、參恩格斯:《卡爾.馬克思》等;

7、參見「北京天安門廣場XXX自焚」偽造案,「昆明2006年2月25日市中心廣場重大車禍災難」,調換肇事者,製造偽證,掩蓋真相案等。

8、參見《人民日報》2006-08-09第09版,文:「構建和諧社會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專論』」。其文主要觀點:

◆我們黨把人類文明特別是中國傳統文化所倡導和嚮往的和諧社會概念引用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來,並賦予其嶄新的含義,使幾千年來人們追求的理想社會第一次成為有13億多人口的社會主義中國的生動實踐。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過程中促進社會更加和諧,既反映了我國國情和現代化建設的實際需要,又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願望,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充滿活力的重要源泉。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治國理想和治國方略的統一,是我們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選擇。

9、範文瀾著《中國通史》第二冊;

10、本文是作者一本專著的一章,另見。

11、又見9月6日的報導,9月5日第三屆全國少數民族文藝會演在京開幕,「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開幕式文藝晚會」,「親切會見了各少數民族演職員代表」,國內的民族會演跟「國家領導人」的政務有甚麼相干?表明共產黨專制者關於任何「民主」的講話只是對公共權力的進一步抓緊,與民主是完全相悖的,甚麼時候不出現這種情況,才表明中國邁進民主社會。

12、從2006年9月起,「經中央批准」,在大學教材中增加:「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實施「思想政治理論課新課程方案」,強調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該教材在學理上違背了「追求真理」、實事求是的學術研究方法。(//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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