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殘疾傳道人因印刷基督教書籍獲罪
【大紀元10月21日訊】[對華援助協會]獲悉,2006年10月9日,前報導因印刷和免費散發聖經以及其他基督教書籍而被捕的家庭教會牧師王在慶,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交納罰金10萬元,沒收被查扣的書籍和印刷經費,罪名為「非法經營」。
43歲的王在慶牧師在5歲時,右腿因患嚴重的小兒麻痺症而失去了行走能力。1993年受洗成為基督徒後,他拄著枴杖在淮南開辦家庭教會。從事講道、教會治理、傳福音,培訓教會同工。特別是傳福音的事工,王在慶的足跡遍佈江蘇、浙江、漢口等家庭教會。
據瞭解,2006年4月28日,王在慶因為委託他人印刷基督教書籍並免費發放,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並於2006年6月26日被正式逮捕。
2006年9月4日,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王在慶犯有非法經營罪。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同日立案,對此案進行審理。王在慶委託孫宏業律師為辯護律師。
檢察院的公訴書認為,王在慶私自印刷非法出版物(基督教書籍)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第1和第4項的規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在慶的辯護人孫宏業律師事辯護稱:
1. 首先,從立法精神來看,獲得利潤是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前提,而王在慶主觀上沒有盈利的目的,因此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2. 其次,淮南市文化局出具的「非法出版物鑑定結果」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王在慶所印刷的書籍不符合「出版物」的定義,其傳播範圍僅限教會內部,不屬於「非法出版物」。
2006年10月9日,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判決。法庭認為:
1.「非法經營罪」的法律條文並沒有規定犯罪者的目的是否為盈利,王在慶麼自印刷基督教書籍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2.王在慶印刷基督教書籍應屬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局批准。王在慶並沒有向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其程序違法。
因此田家庵區法院一審判決王在慶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罰款10萬元,被扣書籍和印刷經費沒收。
王在慶和他的辯護律師表示,他們不服此判決,要向中級法院上訴。
對華援助協會會長傅希秋先生說,「這是繼北京家庭教會牧師蔡卓華因印刷聖經被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來,第3起以此罪名對家庭教會實施迫害的案例。這是又一起典型的宗教迫害刑事化的案例。我們呼籲正在北京訪問的英國坎特伯雷大主教向中國提出關注。」
北京著名維權法律專家,中國基督徒維權律師團成員李柏光博士已介入此案,進行法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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