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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插旗兆豐金案 讓第三者獲利不符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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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錦奇/特稿

中信金插旗兆豐金涉及不法一案,檢調目前鎖定背信甚至內線交易罪追查,主要的原因是這項複雜的交易,讓第三人獲利九億元,且過程中多此一舉的買賣,不符合常規。

中信金在本案操作過程,透過一般人不甚理解的結構債進行,這項新金融商品的契約不公開,除非交易條件、過程被揭露,否則外人很難一探究竟,因此目前檢調追查過程中,仍有若干疑點待釐清突破。

金管會查出中信銀是透過香港分行,向外國券商買了三.九億美元的三十年期結構債,連結台港日韓等國家一籃子股票,但實際上,這筆結構債幾乎集中鎖定兆豐金。

不到半年,中信銀香港分行便將該結構債賣給第三者 — 紅火公司,紅火事後申請贖回結構債,估計轉手賺進約二千七百萬美元(台幣約九億元 ),金管會因此要求中信銀須索回這筆錢,或是向失職人員追償。

至於該外國券商,在結構債被贖回後,依照慣例,賣出當初避險買進的兆豐金股票,結果中信金竟進場承接其中約七成。也難怪金管會追查後評論,該結構債根本不需要賣給第三人,交易複雜,不符合常規。

熟悉結構型商品的國內券商評論,各國規定不同,但在台灣,結構型商品買方是不能中途任意轉賣給第三者的。其次,一般結構債大約是七年到十年,三十年的結構債比較少見,中信金才買進不到半年,便出售給第三者,除非原始契約有載明,否則依照行規,中信金恐怕會蒙受利息甚至本金損失。

但因契約不公開,外界很難得知中信金賣出該結構債是否虧損?虧損多少錢?為何提前賣出?為何賣給該第三者接手?第三者與中信金是否有特殊關係?這些疑點都是檢調查辦的重點,也有待中信金說明。

閱報秘書/結構債 量身打造新金融商品

記者李錦奇/特稿

中信金在海外購買結構債事件引發軒然大波,但很多人對何謂結構債仍一頭霧水,原因就是結構債屬個案量身打造的新金融商品,並非一般人熟悉的投資管道。

所謂結構債,通常是債券搭配股票選擇權組成的金融商品,簡單說,就是券商或投資銀行與客戶談條件,針對某一種金融商品,在所約定的條件、時間下,客戶可以獲利。

舉例來說,梁先生看好台積電未來不會大跌,與券商約定花九十七萬元買進連結台積電的結構型商品一百萬元契約,當時台積電每股股價五十八元,只要到期不低於履約價五十元,兩個月後可以拿到一百萬元,即梁先生兩個月後賺了三萬元。若梁先生看錯行情,台積電到時跌破履約價,股價跌到四十五元,梁先生到期按股價(四十五元 )與履約價(五十元 )的比例,只能拿回九十萬元,損失七萬元。

結構債交易條件隨買賣雙方議定,沒一定規則,在國外,結構債連結的商品更五花八門,除了股票,也可連結利率、股市指數;可連結單一個股,也可連結一籃子股票;有保本金型,也可不保本金;到期可以現金結算,也可以領回股票,只要買賣雙方同意即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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