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議員羅碧玉賄選 判刑十個月定讞
【大紀元10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三日電)現任苗栗縣議員羅碧玉在一九九四年間,為使前苗栗縣議員湯劉秀美順利當選,行賄多位選民,涉及妨害投票案件,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更五審判決,判處羅碧玉有期徒刑十個月,褫奪公權一年,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湯劉秀美(另案審理中)一九九四年一月間競選苗栗縣第十三屆縣議員,羅碧玉受託負責競選財務,為使湯劉秀美順利當選,由不詳姓名的成年婦女和男性,分別到選民家行賄,要求投票支持湯劉秀美,羅碧玉本身則涉嫌持新台幣三千元賄款和湯劉秀美傳單,到一家檳榔攤,行賄鄧姓男子一家六口。
台灣高等法院去年七月間更五審認為,羅碧玉是湯劉秀美丈夫湯維岳的同居人,與湯劉秀美有家屬關係,並為競選出面掌管財務及出名貸款,可判定羅碧玉和湯劉秀美兩人間對選舉費用和買票賄款的使用,事先應早有謀議,並由羅碧玉掌管款項,或親自交付款項給鄧姓男子,或交由他人賄選。
台灣高等法院更五審認為,經查羅碧玉確實有交付款項給鄧姓男子等人,已犯下刑法投票行賄罪,且審酌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科,判處羅碧玉有期徒刑十個月,褫奪公權一年,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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