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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行政救濟底定 若應補繳稅款須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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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一日電)台灣財政部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行政救濟的事件,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若還是得補繳稅款,得按日加計利息。

國稅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若有應補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而且還得從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限屆滿日的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日止,按原應繳納稅款屆滿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國稅局說,之前有一納稅義務人漏報所得額,經核定應補稅額67萬多元。雖然納稅義務人不服,但經復查遭駁回,所以,最後需繳納原應納本稅67萬多元,及利息6萬多元,合計73萬多元。

儘管納稅義務人對加計利息部分不服,又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還是都遭駁回,最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基於公允原則,納稅義務人既因申請復查享有延緩繳納稅款期間利益,就應負擔緩繳稅款期間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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