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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窩
【大紀元1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市售燕窩食品價格相差甚多,衛生單位檢測發現,不少食品並無燕窩成分,因此加以處罰,但南投縣黃姓業者不服處罰,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其產品中並無燕窩最主要的成分「胺基酸」,判決業者敗訴。
判決書指出,由黃姓業者所生產的「上官燕窩」,遭民眾檢舉成分有問題,經過台北市衛生局檢驗,發現此產品雖標示成分有冰糖液、燕窩液及海藻酸鈉,卻無法檢驗出任何燕窩成分,處以3萬元罰鍰。
黃姓業者不服,經過訴願等行政救濟,又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認為「上官燕窩」的售價較低,所使用之燕窩等級也較低,而燕窩雜質非常細且多,平均要20多人工作1天,才能挑出1斤燕窩,因此,「上官燕窩」將燕窩以高溫融化後,過濾雜質再加入產品內,希望不要只檢驗產品中的固體成分,應該連湯汁一起化驗。
法官在審理時,將「上官燕窩」送交衛生署食品檢驗局檢驗,食檢局認為,根據文獻資料,真品乾燥燕窩蛋白質含量為47%至59%之間,經加水蒸煮後形成透明膠質,雖可懸浮水液中,卻不會如業者所宣稱溶於水中而消失,業者如果主張真品燕窩原料於其產品加工過程中,會溶於水中而消失。
法官認為,依據食檢局說法,真品燕窩在加工過程中不可能會溶於水中,因此判決黃姓業者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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