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洪敏隆/台北報導〕交通法規明文訂定汽車買賣或汽車修理業,嚴禁在道路停放待售車輛,但這類車霸鑽法令漏洞,車上張貼「個人」電話,令警方無法取締;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表示,已建議交通部修法,明訂「個人」也嚴禁在道路停放待售車輛。
過去遊動廣告車或汽車買賣業者長期霸佔路邊停車格位惹民怨,台北市交通局從去年8月起,明訂廣告車平常禁停市區道路後,廣告車霸佔車位的情況明顯減少許多,但汽車買賣業者霸佔車位的問題卻遲遲未改善,尤其是部分尚未納入收費的路段,如承德路六段等,停車格位幾乎全被業者佔據。
台北市交通大隊長陳銘政說,相較於遊動廣告車是以行政命令禁止停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待售車輛,有更明確禁停道路之規範,該法第57條規定,「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
然而汽車買賣業者鑽法令文字漏洞,在待售車輛上張貼的字條,上面所留的都是「個人」行動電話,並非公司行號電話,過去警方取締後,業者都以法令僅規定汽車買賣業者而非個人為由申訴成功,以致法令雖在,車霸問題卻依然未見改善。
陳銘政說,警政署已建議交通部修法,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加註「個人」不能在道路停放待售車輛,避免公有停車資源淪為私人營利使用。
校門口當停車場 將加強取締
〔記者洪敏隆/台北報導〕許多學校大門出入口常可見車輛違規停放,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取締拖吊,受罰民眾卻常以校門口未設禁停標誌為由提出申訴,台北市停車管理處為此在易違規的學校或公眾場所出入口,繪設禁停紅線或行人穿越道線,並請警方依此加強取締違規停車,避免妨礙行人通行。
每逢假日或寒暑假,許多學校的校門口就淪為私人違法佔用的停車場,甚至像是中山區行政中心側門或是國父紀念館各出入口,都經常可見車輛違停,妨礙行人通行。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不可以在車站、學校、娛樂、展覽、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停車,違者處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緩,但很多遭取締的民眾,卻以未設禁停標誌或標線為由提出申訴,以致警方對於類似違規行為並未積極取締。
交工處表示,為免違規民眾找藉口,同時也讓民眾更清楚知道公共場所出入口不得任意停車,以繪設禁停紅線或行人穿越道線的方式,提醒駕駛人不要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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