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八日電)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自今年1月1日起,民眾在申辦銀行消費性貸款前,可直接參考銀行業或保險業商品廣告內揭露的年百分率,或是直接找幾家金融機構算一算,比較各家金融機構間不同消費金融商品成本的高低後,選擇最有利的金融商品或往來金融機構。
金管會去年6月中旬訂定「銀行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價格揭露辦法」草案,規定銀行業暨保險業應在信用商品上明示消費者與其從事信用交易應付總費用的年百分率。
年百分率是指消費者依授信利率及相關費用標準計算應付所有總費用,但不包括逾期還款違約金、代書費、擔保物火險費、地震險費、跨行匯款手續費、卡片遺失申請補發手續費等。
金管會指出,金融機構中的銀行暨保險業在辦理消費金融信用交易時,常因各業者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不同,欠缺一致性比較基礎,不利消費者選擇,引發爭議,新的措施有利於民眾在一致性比較基礎上,快速檢視向各銀行或保險業者借款的成本差異,並在借款前確實了解應負擔的舉債成本。不過,信用卡或現金卡如存在循環動用信用額度,可以循環利率 (或授信利率)代替年百分率。
金管會提醒,由於信用卡及現金卡等循環額度信用商品的使用成本會隨持卡人動用次數及動用期間而改變,並不容易藉由年百分率值揭露出具有價格參考價值的資訊,為讓民眾能夠在這類商品廣告上獲得完整及具有比較意義資訊,已規範銀行業者必須在信用卡及現金卡等廣告上,詳細載列循環利率或授信利率及相關收費標準。
金管會表示,在循環信用額度商品廣告上,並不會揭露交易成本年百分率值,因此,民眾可上銀行公會網站(//www.ba.org.tw)詳細比較廣告上揭露的循環信用年利率、掛失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調閱簽帳單費用、逾期處理費等各項收費標準,並依照可能使用情況,審慎衡量自身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