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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募
【大紀元1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周富美/台北報導〕募款行為將有法可循。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益勸募條例草案」,未來只有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四種團體得為「勸募團體」,政府機關只有在遭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才能發起勸募。
為該法案奔走請命的立法委員王榮璋、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對此均表示肯定,強調是台灣公益團體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根據規定,勸募團體在辦理勸募活動前,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郵局或金融機關開立捐款專戶,並於活動開始後七天內報主管機關備查,所得財物必須以社會福利事業、教育文化事業、社會慈善事業、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事業等五種用途為限,而且必須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根據規定,勸募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而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或收據記載不實,違反會務、業務等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得廢止勸募許可,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姓名或名稱。
有關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的必要支應,草案規定,所得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只能使用勸募所得的百分之十五;所得超過一千萬元以上一億以下,為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千萬元部分的百分之八;所得超過一億元以上,為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的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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