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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共識 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最高賠九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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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五日電)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獲致共識,公務機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最高賠償金額以新台幣九千萬元為限;訴訟專屬管轄權,公務機關以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非公務機關以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立法院中午進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修正條文協商,由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清(不分區)主持,朝野獲致共識。尤清表示,協商重點為賠償最高金額,過去有人主張最高應該罰到新台幣一億元,也有人說五千萬、七千萬元,最後朝野達成九千萬元共識;專屬管轄權,以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朝野協商結論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務機關違反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合計最高總額以新台幣九千萬元為限。

新增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害賠償訴訟,對於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定,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尤清表示,對於損害賠償訴訟,朝野黨團有共識,法院必須在一定期間內公告,讓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併案請求,公告的費用由國庫墊付,公告以法院、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的傳播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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