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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曆新年期間法律無假期 過年賭博小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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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三十日電)民眾團聚過新年難免會小賭一下,試試自己的手氣,但賭博罪卻是黃曆新年期間案件審理最多種類之一,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壽嵩表示,若是在家中非公開場所小賭,並無問題,但若是在公開場所聚賭,就可能觸及刑法中的賭博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劉壽嵩表示,根據刑法第兩百六十六條,在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可處一千元以下罰金,民眾過年團聚怡情小賭慶新年,不妨害安寧,並無問題,但如果民眾家中,是如超市和神壇等可自由出入的場合,或在公園等公共場所聚賭,即構成賭博罪。

他指出,除公然賭博犯法,如果民眾提供場地,供人賭博營利,抽取分紅,罪刑更重,根據刑法第兩百六十八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著聚眾賭博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他說,意圖營利的抽頭屋主就構成賭博罪,賭客本身因不是在公共場所賭博並不違反刑法,民眾須知法治國家沒有法律假期,慶新年小賭時應了解刑法賭博罪概念,免得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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