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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文學

政治改革與制度創新 (6)

—中國大陸的憲政民主道路

美國當代著名的民主理論家羅伯特.達爾的一些論述民主的專著,如:《民主理論的前言》三聯書店1999年版、《論民主》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等,也已陸續翻譯出版。達爾在其著作中論述道,現代民主與古希臘民主不同。現代西方國家所建立的民主制度既繼承了古希臘民主制的形式,也繼承了中世紀出現的共和傳統與代議制度。更為重要的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建立與不同的政治、經濟制度與環境相聯繫。第一,現代民主制度不是以城邦國家為基礎,而是建立在民族國家的框架之中。第二,現代民主制度建立在個人權利大大擴大的基礎上。無論從邏輯的角度言,還是從歷史的角度言,現代民主制度的建立都是以現代自由主義制度的確立為前提的。第三,現代民主制度建立在商業社會的基礎之上,它是以市場為前提。而且,就西方國家現實中運行的民主制度而言,民主本身也是某種政治市場。與這樣的外部環境相聯繫,現代民主具有一些與古典民主全然不同的特徵:

(1)代議制取代了古希臘的公民會議,公民對政治的參與由直接變為間接;

(2)民主的規模大大延伸,從城邦擴展到民族國家。而且,由於代議制的出現,民主的規模在理論上具有無限擴大的可能性;

(3)有限的參與,公民的參與不僅是間接的,而且是有限的;

(4)人民成分的多樣化;

(5)政治衝突成為政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特徵;

(6)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達爾將現代民主制度稱為多頭政治,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制;

(7)社會及組織的多元主義;

(8)個人權利的擴大。達爾的民主理論對我們瞭解民主在當代的發展是很有幫助的。

在中國大陸,關於民主的基本概念和理論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有人認為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有人認為民主就是由某個政黨、某個領袖替人民作主;有人提出民主就是一切都由老百姓說了算;有人提出老百姓不可能自己管理自己,因此應當由精英分子來代表他們實行民主;有人主張實行直接民主;有人主張實行間接民主;有人強調民主應以自由為依歸;有人強調民主應保證社會公正;有人論證民主與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的密切關係;有人論證民主與文化因素的緊密關連;......。不同觀點的存在,既反映出人們對待民主的不同態度和立場;同時也反映出對民主的認識水平還有待提高。我認為可以把民主分為一般民主、法治民主、憲政民主三個層次。

先說一般民主,也就是本義上的民主。上面說過,民主的本來涵義是「人民的權利」或「多數人的統治」。薩托利在《民主新論》中闡釋到:「權力屬於人民建立了一條有關權力來源和權利合法性的原則。它意味著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權力,只有表達人民意志的權力,只有以某種得以表達的基本共識為基礎的權力,才是真正的權力」。一般民主的主要特點是:

(1)政權的合法性來自人民,政治權力來源於人民;

(2)政治統治是經過人民選擇的;

(3)國家服務於人民,政府為人民而存在;

(4)少數服從多數,按多數人的意志作出決定;

(5)公民都享有選舉權;

(6)各級政府主要官員須由選舉產生。

從上述特點不難看出:民主是與獨裁、專制相對立的概念。因為獨裁、專制意味著一人或少數人的統治,而民主則意味著人民或多數人的統治。一般民主符合大多數人的意願,能夠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這是它相對於獨裁、專制所具有的優越性。但是,它也存在重大的缺陷,如果將多數人的意志絕對化,如果沒有相應的保護少數人的制度,則容易產生嚴重的後果,甚至於導致扼殺人才、扼殺真理、迫害少數人。古希臘的偉大思想家、哲學家蘇格拉底就是在雅典民主制下被以「慢神」和「蠱惑青年」罪指控,並通過公眾法庭表決,被判處死刑。類似的事在雅典屢有發生。這也是導致蘇格拉底的學生柏拉圖等思想家對民主制持否定態度的重要原因。此外,對多數人的權力如不加以限制和規範,則會產生「多數人的暴政」,並給人類帶來災難性的後果。例如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恐怖主義,德國的納粹(民族社會主義)統治時期,中國文化大革命期間的群眾專政等等。

法治民主。為了克服一般民主存在的缺陷,現代民主理論多強調法治,以法治秩序來彌補民主的不足,故稱為法治民主,人們習慣稱之為「民主與法治」,意思是一樣的。法治民主在肯定民主原則的前提下,主張對民主要有所限制或節制。其主要特點是:

(1)否定人治,實行法治,強調依法辦事;

(2)奉行「少數服從多數,法律保護少數「的原則;

(3)以法律來建立和維護民主社會的秩序;

(4)將民主制度化、程式化、法治化;同時,實行程式法,堅持按法定規則和程式辦事;(5)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民主相對于一般民主而言,是一個巨大進步。

它是一種有限制、有秩序的民主,既能有效地維護多數人的統治,又能保護少數人的權利,並且能夠從制度上防範暴民政治、多數人暴政的出現,因而被視為社會健康發展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在充分肯定法治民主的積極意義的基礎上,仍要指出它所存在的重大缺陷。在現代社會中,法律通常是由各個國家的立法機關制訂的;同時,政府機關的行政性立法有日趨增多之勢;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行使著執行法律或監督法律實施的職權。這就為政府權力機關和掌握一定權力的公務員濫用權力、貪贓枉法、享受特權、謀取私利提供了機會。不僅如此,一些國家的統治集團還在「法治」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擴大政府的權力,增加對公民權利與自由的限制。法治本身也有其局限:它可能出現偏私或專橫;法不能等於正義的全部;立法有良法與惡法之分;法存在一定滯後性;興法治有較高的經濟成本(因此對窮人和富人可能產生不公平);法治也不能代替德治;等等。(參見楊寅:《法治的局限》,載2000年第4期《讀書》)看來,僅有民主與法治還不夠。於是,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如何制約政治權力的課題。

憲政民主。為了解決對政治權力的制約問題,限制政府權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權、自由與社會公正,憲政民主隨之浮出水面。憲政的實質是限政,即對政治權力進行有效地限制,防止它被濫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來侵犯人權和人的自由。因此,憲政的意義就是限制政治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促進公共福利。它所奉行的原則是:政府權力有限,必須遵照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憲政民主的主要特點是:

(1)以憲法和法律對政府權力加以限制;

(2)實行分權制衡;

(3)人民主權和民選政府;

(4)建立憲法審查制度;

(5)司法獨立;

(6)保障個人權利與自由。

憲政與民主、法治的職能分工各有不同,民主負責權力的歸屬,法治負責權力的實施,憲政負責權力的制約。將憲政、民主、法治三者結合起來乃是在可以達到的範圍內的最優選擇。而憲政本身就包含著法治,憲政的基本涵義就是依照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所以,憲政、民主、法治三者的結合可以化約為憲政民主。

在憲政方面,也有一些問題需要澄清。

其一就是將憲政混同於憲法。持有這種認識的人認為,憲政就是依照憲法進行統治,一個國家既然頒佈了成文憲法,就可以視同為實行憲政了,剩下的問題只是實行的好不好了。據我所知,即使在主張民主的人當中,持有這種認識的人也不少;他們據此反對提憲政,尤其是反對將憲政與民主相提並論。他們沒有分清楚,制訂憲法與實行憲政是兩碼事。中國清朝末年就頒佈過兩個憲法檔《欽定憲法大綱》和《重大信條十九條》;然而直至今日中國距離憲政的標準尚有很大差距。現今世界上有近二百個國家,絕大多數都制訂了成文憲法;但公認為達到憲政國家基本標準的不到五十個。而英國、以色列和新西蘭這三個國家都沒有一個可稱為憲法的單獨檔,但它們都屬於憲政國家是沒有疑義的。

在一些專制國家中,憲法不是用來限制政府的權力、保障公民的權利,而是被統治者用來擴大政府的權力、限制公民權利、謀取特權集團之私利,這是與憲政精神完全相違背的。我們承認中國近二十多年來在現代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展,憲法幾經修訂也有一定進步。但是,只要尚未實行真正的權力制衡,尚未實現人民主權和民選政府,尚未實行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尚未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個人權力和自由尚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則無論憲法修訂了多少次、寫上了多少華麗動聽的辭彙,也不能說中國已經實行了憲政。總之,僅有一部成文憲法,即使這部憲法裏面有很多民主自由的字眼,仍然是遠遠不夠的。(待續)(//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