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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火險30億元以上 再保公司須符一定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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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日電)為維持國內業者保費對價合理性,促使費率水準與國際市場接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特定業務的非比例性再保各層,目前規定保險金額新台幣30億元以上商業火險再保分出,應有具有相當評等的外國專業再保險公司共同承接10%以上,作為保險業承接業務所需費率準據。

為確保保險業再保險分出業務經營安全,促進台灣保險市場的健全發展,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處理要點」,並修正名稱為「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注意事項」,自今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正重點包括,確保保險業再保險分出業務安全,並維護已合法設立據點保險經紀人公平競爭,明訂透過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外保險經紀人安排的再保險業務視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落實再保險經紀人應來台設立營業據點後,才可經營相關業務規範。

保險局補充,目前國際上有7、8家再保險經紀人在台灣有營業執照,其他則沒有。另外,有2、3家國際性的再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局接洽設立據點事宜,如有設立據點,才可監理得到。

另外,為因應台灣產險市場當前的經營環境,確保產險業經營安全,訂定保險業再保安排的自留費率 (產險公司自行承擔風險大小的比率),不得低於再保險費率的原則,並就比例性再保險與非比例性再保在再保安排差異性,分別規範再保險安排費率適足性原則。

而為維持國內業者保費對價合理性,要求特定業務的非比例性再保各層,有國內保險業參與承接的部分,應有具有相當評等 (Standard & Poor’s公司的A等級或相當等級)的外國專業再保險機構共同承接10%以上。

保險局補充,參考產險公會意見後,從保額30億以上的商業火險開始,目前國內約有200多件這樣的保單,等實施一段時間後,再加入其他險種。

由於產險業競爭激烈,有削價競爭,金管會保險局主任秘書曾玉瓊指出,產險公司故意殺價,表面上對客戶有好處,但是財務不好的產險公司,未來可能會有清償問題,因此希望避免惡性競價。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業務自留及再保分出的妥適性,對保險業,尤其是產險業的經營安全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法規的修正,主要是配合民國94年召開「開創產險新局面CEO論壇」結論,試圖對於當前困擾產險業者的再保險相關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對於產險業未來經營方式及市場行為,預期將有導正效果,協助業者朝健全方向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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