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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貞行政申訴狀

【大紀元1月28日訊】申訴人(原告):武漢市漢陽區自強化工廠法定代表王春貞廠長,無業,殘疾市民,住址:漢陽區自力新村44號1樓1號,郵編:430052,電話:027—84516086、010-81430634、13161612144。

申訴委託代理人:陳壽田,漢陽區自強化工廠總工程師,住址電話:010-81430634、13161612144。

被申訴人1(被告人1):武漢市漢陽區政府,地址:漢陽區陽新路1號。

被申訴人2(被告人2):武漢市城市規劃國有資源管理局漢陽分局(簡稱漢陽區規劃土地局),地址:漢陽區翠微路25號。

被申訴人3(被告人3):張明宏,男,漢陽區江堤鄉豐收村董家灣村民。

請求事項

一、請求法院主持正義依法判令拆銷(2002)鄂行終字第61號、(2002)武行初字第36號、陽法(96)拆字第57號。

二、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下令強制拆除被申訴人3侵佔原告土地的違法建築——廚房和院子。

三、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為申訴人釘樁放線,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使工廠圍牆能建成。

四、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賠償申訴人損失費貳仟萬元。

五、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賠償陳永東身體損失費、精神損失費、財產損失費貳佰萬元和死亡賠償費伍佰萬元。

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為申訴人補辦廠房建築許可證。

七、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為申訴人按原徵地紅線圖和武國(92臨)0044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圖辦正式土地證。

八、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賠償陳永紅、陳永文兩家財產損失費、精神損失費各貳拾萬元。

九、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賠償陳鴻翼身體損失費、精神損失費貳拾萬元。

十、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訴人1和被申訴人2賠償李其規財產損失費、精神損失費貳仟元。

十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名被申訴人擔付全部訴訟費和申訴人所有律師費、車旅費以及上訪北京的誤工費、生活補助費……等一切花費。

事實與理由

一、(2002)鄂行終字第61號完全違反事實,法官完全有意黑白顛倒,進行枉法判決。法官完全已成黑惡勢力借審判之權殺人不見血的兇手,所謂司法鑒定搞的不是司法鑒定,幹的是犯罪勾當,不僅違反城市規劃法第一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五條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第十六條規劃城市規劃應當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和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關於試行《武漢市城鄉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武規辦字(1986)056號第8條,第8條與城市規劃法一樣,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相統一,山牆之間不留通道或空地。土地管理法明文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同時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只有因能源、交通、水利、才能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武漢市城市規劃局和市國土資源局是根據規劃法和土地法給原告審批的徵地紅線圖,所以不能改圖。所謂司法鑒定是沒經原告同意的,偷改原告徵地紅線圖,違反憲法和刑法。陳永東的死,雖不是法官直接殺死,但與法官的枉法判決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2002)鄂行終字61號的法官所謂司法鑒定完全違反法律,離開了起訴狀和上訴狀,又沒取得上訴人(原告人)的同意,偷改上訴人(原告人)的徵地紅線圖,偷改原告人武國(92臨)004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圖,不僅屬非法和無效,而且觸犯刑律,屬犯罪。法官為了保護黑惡勢力的利益,用所謂司法鑒定,進行黑白顛倒,把張明宏拆毀原告廠房屋頂,封堵廠房門窗,霸佔原告徵地紅線圖內的地,擴建的廚房和院子,由違法變「合法」,而把上訴人(原告人)買的國民黨時代建的房屋(舊廠房)和按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和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批准建的合法廠房與新圍牆,統統由合法變成「違法」,只要按這份所謂司法鑒定圖,違法的得到保護,合法的被統統拆毀,這像法院的法官審案嗎?這是公平公正判案嗎?不是,這是穿著法官外衣的土匪,土匪當上「法官」在審案,破壞了法律的尊嚴,是法官隊伍中的敗類在審案,求請法院和檢察院依法批捕這幾個穿法官衣服的罪犯。

二、(2002)鄂行終字第61號的法官以三份「會議紀要」認定漢陽區政府履行了法定職責。這是本案法官有意歪曲三份「會議紀要」的原意,這三份「會議紀要」,沒有要任何村民參加,也沒有要張明宏參加,更沒有要任何村民簽名,上面也沒有張明宏簽字,我們也只參加了一次,簽的是堅決維護法律尊嚴,堅決按圖施工,並沒有同意改我廠徵地紅線圖,更談不上同意改工廠圍牆規劃建設許可證,相反是要堅決按原徵地紅線圖,按武規陽建編號93056號施工,是對「會議紀要」堅決反對,這叫「達成了協定」嗎?漢陽區政府22年不准我廠辦成,辦完一切徵地手續13年,連工廠圍牆還不准建,1988年發動鄉政府和村委會帶200多農民,對我廠進行破壞,使我廠財產損失近三佰萬元之多,1996年11月20日漢陽區政府又發動16個單位伍佰多人,對我們進行大肆搶劫和破壞,使我們的財產被搶劫和破壞光,對我們徵的地總不給我廠使用,對徵地紅線圖,總是改改改,一次兩次三次,到底要改多少次,難道這樣無止境的改我廠徵地紅線圖就叫履行法定職責嗎?這三份「會議紀要」是鐵證,充分證明了被告1,不僅不履行法定職責,還在煽動農民繼續破壞我們建廠。從2003年2月又對原告,由江堤政府、英武街政府和派出所公安,對原告24小時監控,出門上警車。不是依法為原告解決問題,而是繼續迫害。

三、(2002)鄂行終字第61號法官認定張鄉長叔叔張明宏的廚房和院子建在自強化工廠之前,是「合法」的,被告履行了法定職責。請看這九個方面的證據。1.張明宏親自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的社員(居民)修建房屋申請審批表,這是張明宏在83年12月19日向鄉政府申請建房的申請,表上填的清清楚楚,只是樓房,沒有申報廚房和院子,而且樓房的總建築面積合計是壹佰肆拾平方米。2.江堤鄉政府在2002年4月1日,為張明宏出據的《證明》,也是張明宏親自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的證據,和建房屋申請審批表一樣,是樓房,總建築面積合計是壹佰肆拾平方米,也沒有談何年何月申請建有廚房和院子,是不是張明宏的樓房沒有建壹佰肆拾平方米,張明宏的樓為兩層,占地面積是長拾貳米寬玖米兩層是多少,就不算了,這棟樓拾年無人住,是(2002)鄂行終字第61號的法官,判決前要張明宏住人的,張明宏才要他八十多歲的岳母一人住進房。3.張明宏樓房建成後的董家灣地形圖,武漢市勘測院繪的圖上清楚標明張明宏樓後沒有廚房和院子,與左鄰右舍房屋間都是路。4.漢陽區規劃土地局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的證據,1992年元月25日武漢勘測院繪製的自強化工廠紅線定點陣圖,張明宏樓後才出現用一塊石棉瓦斜著搭的長兩米寬一米半的簡易廚房,這是漢陽區政府認為私人開工廠是走資本線主義道路,中央批准私人徵地是搞資本主義復辟,下令鄉政府和村委會帶200多農民拆我廠房和院子以及三個還沒試爐,剛建成的廢活性炭再生爐,張明宏乘火打劫,在我廠正門南面汽車路西建了這麼一間狹窄廚房,比現在的豬窩狗窩還不如的廚房,但還沒有任何院子。5.被告2又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的證據武漢市勘測院繪製的92年7月24日自強化工廠徵地紅線圖,這時圖上才出現了一個極小的三角形院子,是1992年5月建的,但還不在我廠徵地紅線圖內。6.武漢市勘測院1995年8月為我廠繪製的自強化工廠(董家灣)地形圖,張明宏樓後的院子將我舊廠房的一個角緊緊包進他的院子內,工廠門窗被封堵,這是張明宏在我廠已辦完一切徵地手續,而且武漢市城市規劃局和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已將武國92臨004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都發給我廠了,我廠的土地使用權已登記過了,張明宏一方面破壞武漢市勘測院給我廠釘樁放線,一方面把原廚房和院子拆毀擴建成現在的廚房和院子。7.四張照片證明張明宏拆毀我舊廠房,封堵我廠房門窗,霸佔我廠土地,把我廠房西南角的一部分緊緊包在他張明宏的院子內,以及張明宏的岳母手拿鐵錘,拆毀我廠按武漢市規劃局和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的批文與圖新建的工廠合法圍牆的罪證。8.局長劉益德親自向張明宏簽發的《違法建築拆除通知書》陽規臨拆字(2001)第31號,要按劉局長的,在2001年把張明宏的廚房和院子拆了,我廠建成投產,經濟少受損失,並賺回幾仟萬元,兒子陳永東也不會被害死,這場官司就可不打了,關鍵是區政府不支持劉益德局長,加上朱科長有意倒鬼,逼我們只有告才是唯一出路。9.武漢晨報2003年8月7日第五版、中國法制日報2004年8月25日第11版、公益時報2004年12月15日A4版特別報導、中國社會報2005年3月1日頭版和新華社湖北內參等新聞界的十次報導,都證明(2002)鄂行終字第61號純屬枉法判決。張明宏的廚房和院子是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違法建築,張明宏現在的廚房和院子,是自強化工廠辦完一切徵地手續,該廠已領武國(92臨)004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之後才建的,劉益德局長已認定為違法建築,並簽發陽規拆字(2001)第31號。張明宏破壞生產經營……已夠成犯罪,應依法嚴懲。劉益德局長已對張明宏簽發了陽規拆字(2001)第31號,請漢陽區規劃局主持正義,維護法律尊嚴,繼續履法定職責,申請法院強制拆除張明宏的違法廚房和院子。不拆除張明宏的廚房和院子,就是不履行法定職責。

四、(2001)鄂行字第61號被告1、被告2和法官認定原告辦理建房手續缺少必備檔,是胡說又霸道,原告向1審法院交的證據,辦建房手續不缺任何檔和資料,廠房設計圖紙是1995年武漢市城市規劃土地局武漢規劃設計院設計,該局規劃處又派工程師現場復核,處長簽批,局總工簽批,局長例會討論同意,分管局長簽批,當時我廠是1996年4月8日第十次局長例會論討通過,繆局長簽批同意的、直接轉漢陽分局,要漢陽分局發給我廠廠房建築許可證,但到現在還扣著不發給我廠,我們什麼檔都不缺,1986年我們在漢陽區江堤鄉豐收村董家灣申請開工廠,1987年漢陽區環境保護局李伯泉工程師到董家灣看了現場,向局領導彙報同意發給我廠《武漢市鄉鎮街道,學校、農工商聯合開辦企業單位環境影響報告表》表上印的更清楚,我們填寫都如實,行業類別:化工、企業全稱:武漢自強綜合化工廠,而不是商店。開辦類別:新建,填報時間:1987年6月24日,主要產品是活性炭再生,主要原材料是工業「三廢」,連生產中的排汙都進行了填寫,審查意見寫的更清楚《本項目是利用武漢味精廠廢活性炭進行再生,同意辦理。1987年6月24日上蓋武漢市漢陽區環境保護局公章》。我廠不僅得到區環保局環評批准,並與漢陽區江堤鄉豐收村委會在1989年12月11日簽訂了開工廠用電用水合同,後來武漢市建委又組織武漢市環境保護局,武漢市規劃土地局,漢陽區環境保護局,漢陽區規劃土地局到董家灣進行聯合調查,又對環保進行了評估,武漢市環境保護局的證明和武漢市建委的聯合調查報告,對我廠進行了高度評價,我廠買汽車、免養路費、過橋費、……漢陽區環境保護局都幫忙出證明,全力支持原告開工廠,現漢陽區政府壓區環保局,我們不恨該局,廠辦成還應報答環保局對我們的大力支持。當然支持我們的還有漢陽區市政管理局,在自立路南建34間門面,該局首先行文批准,漢陽區環衛局……,我們就不一一寫了,總的說1995年我廠報建不缺任何必備檔,關於消防部門,在1995年報建根本不需消防審批,在1998年前開工廠和建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向消防部門申報,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由消防審批的,消防法是98年才公佈和實施的。被告2又把原告的廠房建築許可證從1996年4月一直扣到今天,還不給辦,就是不履行法定職責,法官判案離開當時的政策法律法規進行判決,是完全錯誤的。

五、原告已辦完一切徵地手續13年了,至今還不按武國(92臨)004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圖辦,其實只要把0044號上的圖複印一份貼在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其他照寫,再蓋上公章就完事了,但被告2不給辦是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罪證。上訴人(原告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1和被告2按原武國(92臨)004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的圖辦理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此請求合情合理合法,是被告2一項日常工作,法官理應支持原告,但1審法官歪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決,適用法律錯誤,原告在開庭前和開庭時提出這一項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2為原告辦理正式土地使用證的訴訟請求,不應用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應該適用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1審法官在採用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時,也只敢引用前半句,而不敢提後半句。(2002)鄂行終字第61號法官,明知1審法官適用法律錯誤,為了黑惡勢力的利益,比1審法官更狡猾,竟把上訴狀中這一訴訟請求一字不提,閉而不談,繞道而行。本案法官要我們一場官司又一場官司地打下去,要我們為換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一事,又重新進行行政起訴,另外(2002)鄂行終字第61號自相矛盾,本案已判張明宏的廚房和院子「合法」,又要我廠可以通過民事途徑解決,能通過民事途徑解決嗎?省高級法院已判「合法」,區法院能判違法嗎?爺爺定的案,吃奶的孩子再立案審理?真是天大的笑話,但這和行政訴訟法規定一樣,你告省政府,要中級法院立案審理,你告法院院長的爺爺和父親,叫這個吃奶的院長立案審理的規定是一致的。本案法官要就是估量原告再有理,再合法,民告官,官司打到天邊也贏不了,要就是心虛,或者有精神病。但法官沒學心理學,原告有理又合法,被害得財光家破人亡,會算了嗎?法官是在維護社會穩定嗎?是在創造和諧社會嗎?不,證明本案法官完全失去了人性,變成了吃人的魔王,為黑惡勢力間接殺人。

六、原告在一審和二審向被告們要求賠償貳仟三佰萬元完全合情合理合法。原告是80年代初中國大陸出現的第一家民營企業,1984年已有資金兩仟多萬元,是當時最富的富翁。原告自1983年申請徵地開工廠,漢陽區政府和當時的漢陽區政府規劃辦公室(現在的漢陽區規劃土地局),認為私人開工廠是走資主義道路,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支援原告開工廠是搞資本主義複避。在1988年4月,不向原告下達任何文件,連屁也不放,就命令江堤鄉政府和村委會帶領200多農民,對我廠進行大肆打砸搶,嚇跑了20多名民工和當時守廠的陳永東,使原告財產損失近三佰萬元之多,1996年11月20日,漢陽區政府幾位元區長帶領16個單位,500多人,23台汽車,6台大自卸汽車,兩台特大鏟車,另加一台大囚車,進行戒嚴,封鎖所有路口,連現金都不准我們進屋拿出,進行日本鬼子和土匪式的搶劫與破壞光,財產損失用壹仟多萬元也無法買回我們的損失的物品,而且給環境造成極大的污染,原告為國家綜合利用「三廢」,治理環境污染,而政府卻製造污染,磷酸和葉麵肥潑在馬路上,液體化工原料使馬路形成大河,成品粉體活性炭和炭素使整個天空變黑,現金和160個瑪腦玉佩銀羅漢菩薩等古玩,科研儀器。大量汽車配件,機器設備,鋼材、水泥……統統被搶劫拖走和破壞光,武警、特警、防爆警察、公安、法院……全出動,如爆發了一場大戰爭,來搶劫和破壞殘疾人家的財產,造成這次遭搶劫和破壞的直接原因,是殘疾人王春貞不該見義勇為救當時年僅柒歲在腰路堤小學讀壹年級的周琦,要兒媳(陳永東之妻)上六樓找施工隊的工頭,要兒子陳永東去英武小道攔計程車,要大女兒去抱血淋淋的周琦,陳壽田把工程隊建房不注意安全,砸死建房的民工兩名,砸傷小學生兩名,建房沒有隔離牆,又沒有安全防護網,向當時的趙寶江市長寫信,使工程隊吊銷了執照,由於工程層層轉包,加上打死兩名民工和打傷兩名學生的賠款,剩下的錢不多了,再無人承包,使工程停建拾個月,使全部自力新村的被遷戶的過渡費增加了拾個月,使開發公司在銀行的貸款利息增加了拾個月,使開發公司的資金周轉特別困難,由於該開發公司是區政府辦的,由區政府直接派處長幹部當總經理,賺的錢屬區政府幹部和該公司幹部發獎金用,王春貞陳壽田的行為使區政府領導和開發公司幹部經濟受損失而懷恨在心,執行報復,1.繼續煽動農民破壞,使原告在董家灣不能按圖施工建工廠圍牆。2.死保張鄉長叔叔張明宏霸佔原告土地建的違法廚房和院子。3.原告在自力新村被拆遷的廠房和住房都不給還建。4.原告自立路南路兩長棟一整條街34間門面倉庫申請補辦建房手續,董市長批示「王功啟書記張德順區長,此信是一位老同志轉來的,我看後想請您們能盡力支持解決,這是一件好事,請給支持」。趙市長的批示是照「董市長的辦」。殷增濤市長的批示,有兩次,一次是「請酌情處理」。一次是「請酌情解決」。市長們沒有1個批示拆的,趙市長是當時全武漢市拆違總指揮長,殷市長是副總指揮長,根據行政法行政執法是首長負責制,是下級服從上級,原告在自立路南建房時不僅區市政管理局批准行文,被告2分管英武的經辦人吳農明,還喊陳壽田叫叔叔,答應以後給補辦建房手續,後因與陳壽田大女兒一起玩的女孩張萍不與吳農明戀愛了,才反目為仇,堅決要拆,但被告1996年的答辯狀還承諾因原告有困難,暫保留……。原告在自立路南的門面倉庫申請補辦建房手得不到解決,自力新村所有全部被拆遷戶都得到了還建,唯獨自己因見義勇為,而不被還建,董家灣的地也不能使用,原告一氣之下,不僅搶佔了自力新村的住房和10棟東南角80多平方米門面,門面正好相當自強化工廠被開發公司拆掉的工廠面積,並將開發公司和漢陽區規劃地土局告上法庭。原告認為自己見義勇為沒錯,不該遭打擊報復,區政府、區開發公司認為打死一個小孩幾萬元就可解決,要你們救個屁,不僅救人,還給市長寫信,使其受這麼大的損失,不還建是你們自討的。原告錯估了形勢,自認為有三位市長的批示,自立路南34間門面倉庫能乘火打鐵解決補辦建房手續,作夢也沒有想到建房手續沒辦,用壹仟多萬元也買不回的錢財被搶劫和破壞光,自力新村的住房和廠房至今還沒依法得到還建。救了別人的兒子自己的兒子被害死。區政府這樣打擊報復見義勇為,全區誰還敢去見義勇為,1996年11月20日區政府,區法院、區規劃土地局的搶劫和破壞,在新中國成立以來是最大的打擊報復案,在規模上最大,動用人力物力最多,違反憲法,違反行政法,違反行政訴訟法,違反黨紀國法,觸犯刑律,影響極大,影響極壞,對決策人應堅決查辦。

原告從衣被鞋襪到現金古玩壹仟多萬元的財產全被搶劫和破壞光,這和日本鬼子土匪有什麼區別,搶得原告嚴冬無衣被,中國新年無米下鍋,幸好身上還有一根金項練沒放進屋,買135元/g,在佳麗廣場賣給收金銀外幣的人,賣價只有85元/g,要是賣給銀行和金銀店,每克連捌拾伍元都無法賣。沒有衣服,無錢買,只好到漢正街和楊子江街買別人不要,賣不出去的伍角錢一件,拾元錢一大編織袋那些死人穿過的,甚至衣服上還帶病死人的血,沒有棉被,只好找收破爛的,買那些死人蓋過的棉被,花三元錢買壹床或者花伍元買壹床,由於區政府的領導不識貨,露天堆放的價值近兩佰萬元的廢K15不定型果殼活性炭和園柱型活性炭,粉體活性炭,才免遭搶劫和破壞。但買家不敢上門來,怕區政府找他們外地人的麻煩,過了兩年,客戶膽大了,趕在區政府又想搶劫之前終於賣光了。造成我廠損失的責任不是原告自己,而是徵的地不給使用,被拆遷的房屋不還建,被告又捏造拆自立路門面倉庫的理由,我們已將開發公司徵地紅線圖和相關照片交給了一審法院,被告1被告2捏造的「理由」,站不住腳,是假的,不成立,被告又違反口頭承諾和在答辯狀中的承諾,下的拆違通知模糊不清,拆一棟,到底是東頭的還是西頭的,不指明,但執行時為什麼最後兩棟都拆了,拆違為什麼把錢財搶劫和破壞光,要是原告征的地能施工,廠建成,就不用又在自立路南建房了,都是被告1和被告2造成原告在自立路建房,所以一切損失,包括建設的費用都該賠。廢活性炭再生是陳壽田1958年讀大學時發明的,原告幹的是原料不要錢的買賣,僅廢活性炭一項,要是1983年區政府不破壞,批准徵地,現在工廠規模比武漢整個鋼鐵企業大柒倍,資產更驚人,而且可為武漢解決柒拾萬人就業,還有五氧化二釩的再生,每噸當時價值拾伍萬元,還有水處理,鍋爐房用的離子樹脂,還有化工行業生產用的催化劑……。漢陽區政府報復的不僅是王春貞,陳壽田,而報復的是國家,報復的是全中國人民,人生不帶來,死不帶去,陳壽田已七十歲了,還能活多長,賺的錢能帶到西天去吧,不能,陳壽田只要有飯吃,在生活上沒任何要求,憑技術就有人會給錢他,活著不會缺錢。要是區政府1983年讓陳壽田徵地把廠辦成,現在不僅是中國第壹大企業,而且會是全世界最大的企業,是幾仟億美元,還是多少……就不寫了,要求賠償的錢,只是實際損失的千分之一,萬分之一,還是千萬分之一呢,原告的敗訴是真理的敗訴,是中共制定的法律的敗訴,是政府官員和法官道德的敗訴,請求主持正義的法官設法幫助立案再審,使惡人受到法律的嚴懲。

申訴人武漢市漢陽區自強化工廠200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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