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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六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依信用合作社法第45條規定,對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未能建立適當有效內部控制制度,且未確實執行內部稽核,涉違反信用合作社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最高罰鍰可處新台幣60萬元,經考量屬自行發現,斟酌處罰鍰40萬元。
金管會表示,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人事制度未落實輪調,貸放案的核貸相關資訊作業密碼控管未符合牽制原則,也就是所謂的四眼原則 (four eyesprinciple),資訊系統設計疏漏,覆核作業及內部稽核方法失當,內部控制嚴重失效,導致營業部副理楊金泉涉及舞弊冒貸長達10年,違反信用合作社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處分。
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補充,楊金泉是用親友名字貸款,冒貸金額高達3000萬元,彰化六信損失金額約3000萬元。
另外,林忠正說,六信也未落實輪調原則,楊金泉擔任營業部副理長達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