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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樹慶:一份反民主、反法治的納粹主義反人類判決書

——評盜竊公權勢力再次迫害許萬平先生的刑事判決書

【大紀元1月22日訊】在2006年1月20日《民主論壇》上,終於看到了盜竊公權勢力操縱重慶地方「公、檢、法」炮製出的迫害許萬平先生的〔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82號《刑事判決書》。通觀該《刑事判決書》,連篇累牘地敘述許萬平先生批評與指責當政的中國共產黨之文章、積極參與中國民主黨的籌組活動等,用以指控許先生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簡直荒唐之極!赤裸裸地暴露了該《刑事判決書》反民主、反法治的反動本質,堪與歷史上納粹迫害猶太人的反人類判決書相比臭!

一、該《刑事判決書》的反民主性

我們國家稱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沒有被明碼標價為「中國共產黨一黨專制國」或「共產黨領導下的官僚特權國」。那麼,國家的真正主人就應該是人民(全體公民),人民通過表決或選舉的程序制定法律和設立政府,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每一個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為了確保共和國不被掌握公權者顛覆成它們凌駕於其他公民和法律之上作威作福的假共和國, 憲法必須確認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包括選舉、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控告違法當權者、及反抗壓迫的其他權利和手段用,以制衡掌權者(官員或執政黨)。許萬平先生先生為了實現共和國「主權在民、公民權利平等和依法治國」能夠名副其實,僅僅因為行使了憲法所確認的言論和結社權利,腐敗特權分子們就莫名其妙地害怕得要死,為了恐嚇正在覺醒的人民,匆匆向許萬平先生下了黑手!

我之所以說該《刑事判決書》反民主,是因為任何一個神智正常之人,都能從該《刑事判決書》中分辨出:到底是許萬平要用「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顛覆「中國共產黨一黨專制國」或「共產黨領導下的官僚特權國」呢?還是該《刑事判決書》本身慾將「中國共產黨一黨專制國」或「共產黨領導下的官僚特權國」來顛覆「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該《刑事判決書》的反法治性

該《刑事判決書》為了說明迫害民主黨人「有理有據」,援引了《中華人民公和國公安部確認「中國民主黨」為敵對組織的說明》,該說明認定:「中國民主黨」於 1998年6月成立,在國內外設有分支機構,該組織敵視我國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組織策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公安部認定「中國民主黨」為敵對組織。

該《公安部說明》我今天是第一次看到,相信許萬平先生也必定是在遭到羈押與陷害後才第一次聽說!我們中國民主黨人「和平、理性、公開、合法」地推動中國的民主法治進程,監督和批評執政的中國共產黨及政府官員的錯誤行為、指責甚至控訴某些當權者危害國家侵犯民權的不法行為,要找到我們並不存在任何困難,為何該《公安部說明》不敢也沒有預先送達我們或向社會公告昭示?而是藏在陰暗角落在迫害民主黨人時搞突然襲擊與暗箭傷人?這顯然是與堂堂正正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一)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法》所稱的’敵對組織’,是指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敵對組織由國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確認。」

中國民主黨由於目前尚未召開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所以還沒有確立統一的《黨章》,但從各地先後擬訂的《草案》看,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以《中國民主黨章程草案(1999年,浙江第三次修改稿)》為例,其歸納的四條總綱是:「在政治方面(第一條),中國民主黨以民主為信念,討還和捍衛人民與生俱來的各項人身、經濟、社會和政治權利,爭取民意之支持,以期刷新與改進各種制度與機構,希望把中國建設成一個文明的、主權真正屬於人民的法治國家;在經濟方面(第二條),中國民主黨以公共福利為規範,研究、制訂和推動實施基於個人創意、公平競爭與企業自由的綜合經濟計劃,以期建立」民享「的福利國家;在外交上(第三條),中國民主黨主張以國家利益為重,立足於人類希求和平與自由的普遍正義,獨立自主地處理與調整政黨外交關係;在組織原則上(第四條),中國民主黨處理黨內事務的一切權力,均由下而上來自於每個黨員結社權利的自覺授讓,各級黨組織的權力不得侵犯依黨章規定之黨員基本權利,亦不得侵犯依國法規定之公民基本權利。」是根本無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對得上號的。

作為一個中國民主黨人的我,始終認為: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只是兩種各有側重的社會經濟制度,前者以公有制和計劃經濟為主導,試圖通過配給制來實現社會福利的普遍性與平等性,後者以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為主導,把保障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作為構建社會的基石。我們堅信:惟有實現民主法治,才能有效發揮社會主義公平正義的優越性,才能切實保障資本主義自由競爭從而創造出巨大的社會財富;如果廣大民眾受少數掌握公共權力者愚弄和壓迫的封建主義(包括一黨專制)權力大於法律,其結果,只是自我標榜的假社會主義踐踏人權、踐踏公平、踐踏正義而已,只是假市場經濟之名實行官僚資本主義的壟斷與腐敗而已。從現有的中國民主黨文件和中國民主黨人的文章中,我從未看到過中國民主黨及其成員「敵視」和「顛覆」社會主義,也未看到過中國民主黨及其成員要「敵視」和「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我只是看到我的同伴們包括許萬平先生一直來在堅決地反對「對人民民主實行專政」!《中華人民公和國公安部確認「中國民主黨」為敵對組織的說明》顛倒是非、濫用法律,到底意欲何為?到底是哪位權奸佞賊竟然在當今全社會倡導「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之時還在暗盜公器「賊喊捉賊」地進行損人利己?!

三、該《刑事判決書》的納粹主義反人類性

在上世紀三、四十年代,德國或其它歐洲國家遭受納粹蹂躪時期,納粹德國的法官們也喪失了他們本來應有的法律品格。當納粹集團要迫害和清除猶太人時,就說猶太人是「劣等人種」,法院的法官們為了迎合納粹集團的暴行,就像雜技演員玩弄道具一樣玩弄法律與概念,以「合法判決」的形式協助納粹黨衛軍將一批又一批猶太人送入了「死亡集中營」。納粹及其爪牙們反人類的邏輯是:「猶太人是劣等人種」,「劣等人種就應該清除」,所以「你是猶太人,你就應該進死亡集中營」,「其他猶太人都已經進死亡集中營了,你是猶太人,所以你怎能不進去?」

再看盜竊公權勢力這次迫害許萬平先生的《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三)之證據33的「刑事判決書四份:

(1)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9年8月7日認定劉賢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2)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9年12月2日認定王文江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3)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8年12月22日認定秦永敏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4)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5月30日認定胡明軍、王森均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胡明軍有期徒刑11年,王森有期徒刑十年」。

就是說「民主黨是’敵對組織’」,「參加’敵對組織’就是顛覆國家政權罪」,「你是民主黨人,所以你就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劉賢斌、王文江、秦永敏、胡明軍、王森等民主黨人都判重刑了,所以許萬平你這個民主黨人也應該判重刑進監獄」,沒想到歷史重演是如此地驚人相似!既然馬克思主義可以從德國引進到中國,莫非納粹反人類的罪惡及其邏輯也可在中國翻版不成?

寬容的空間正在被當權者們的暴戾與貪得無厭沒有限度地壓縮,諒解的機遇在一次又一次地喪失。

寫到這裡,我想起了電影裡的一句名言「消滅法西斯,自由屬於人民!」,想起了以色列至今還在對納粹分子一查到底,窮追不捨……會不會也在中國大陸翻版?

因為對「反人類罪」的追究不可豁免並不受時效限制!

2006年1月22日於中國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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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