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1日訊】任何國家的國民都由其疆域內的居民構成,但這些居民在國家政權面前究竟具有什麽性質的法律身份,他們作爲國民究竟有什麽樣的總體精神特徵,就與國家政治體制密切相關了。在各種政治體制中,使國家政權的權威和國民意志之間得以保持一種良性互動關係的是憲政體制,使國民在國家政權面前有充分尊嚴從而有利於形成良好國民素質和精神特徵的身份是公民身份。所以,談及憲政與國民,真正有意義的問題是憲政與公民的關係。
憲政基於一種對人的自由與權利以及對政府存在理由的深刻信念,堅信人身財産權、思想信仰及其表達等自由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堅信人民成立政府是爲著保障這些權利因而政府是一種信託,必須以人民的同意爲基礎;同時憲政又基於歷史反復向人們昭示的一個基本事實,即,掌權者有機會濫用權力而不濫用的情況及其罕見,即使在歷史上就對掌權者有許多約束的西方,濫用權力也是普遍現象,就連被視爲國王楷模而唯一封聖的聖路易,其貪婪徵稅之類行徑也令同時代人生出“著實讓我們害怕”的感慨, (1) 在權力傾向於無限和無制約的地方就更不用說了。憲政正是基於以上信念和事實,以保護人民的自由和權利爲根本目標而把國家權力置於有效制約和切實監管下的制度安排。憲政體制在實踐中可以有不同表現形式,但一些基本要素或特徵是憲政之爲憲政不可缺少的。最重要之點是,憲政把人的自由和權利納入法治體系,居於不容政權染指的核心地位。在這一對國家權力具根本約束性的根本憲法原則之下,國家活動必須受確定而公開的原則支配;通過立憲明確國家權力的來源及相應授權方式,明確劃定國家權力的法律界限;在對抗性原則基礎上配置國家權力,以國家機構內的分權和制衡實現對國家權力的結構性約束。現代憲政體制還把政府是一種信託或者說政府爲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而存在的理念兌現爲各級政府主要官員由選舉産生的普選制,政府向選民負責並接受選民監督,從而使憲政與民主相結合,使選舉及相應的問責、彈劾制構成相對於由權力配置來實現的權力相互制衡之外的對整個國家權力的社會性監管和約束。
憲政如上所述,公民則意味著作爲構成國民之一員的個人與國家之間存在一種憲法性關係。一方面,公民享有不容政權侵淩的權利,它們除人身財産權和思想信仰自由外,還有言論出版自由、結社自由和選舉權等政治權利。這些權利就通過對國家權力的法律限制和制度安排所實現的約束來保障。另一方面,公民對保障其權利的制度有支援的義務,而這一義務是從權利引申出來的。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是一種教育,無形而深刻地塑造著人的精神面貌。其中,政治權利是每個公民作爲政治社會中社會成員本質屬性的體現,對它的行使可以同時是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擔當,尤其當權力運作對憲政體制構成挑戰時,公民行使政治權利就是在爲避免國家體制向權力失控的專制主義蛻變盡義務。無論是選舉中的積極投入還是以負責任的言論參與輿論的形成,或是通過結社憑藉聯合的力量對抗、遏制權力可能的不軌企圖,都是對憲政體制的支援和保護。對公民個人來說,政治權利還是賴以自我保護的基本手段,譬如自由結社使公民在受到威脅時可以擁有與國家權力抗爭的組織化力量;表達的自由則使政府沒法進行黑箱操作,政府侵犯公民權利的行徑一旦曝光,受侵犯的個人便有了獲得社會聲援的機會。
憲政體制和由它提供了切實保護的公民權利給人以力量感,這種力量感以及在行使這些權利的過程中獲得的公民訓練,使得自豪、從容、理性、成熟的精神狀態和自律、負責及團結、合作、尊重規則的公共精神等品質得以普遍産生從而成爲人民的整體精神特徵。這些可以稱之爲公民精神的素質植根于憲政;作爲這種素質的主體,公民也只存在于憲政體制,或者說與憲政共生。這就意味著,在個人與國家之間不存在憲法性關係的地方,即國家權力的來源和授權方式曖昧、政府不受限制或者政府可以便宜行事、國民因無權而對制度沒有支援義務的地方,沒有公民。尤其在極權國家,統治權的行使不受監督,無規可尋,強權政治是唯一真正起作用的規則。這些國家,與國家權力的無限擴張同步的是社會的極度萎縮;與國家權力呈巨無霸之強勢相應的是國民——無論作爲整體還是構成這一整體的個人——在國家機器面前的極度軟弱。縱然也有憲法,但沒有憲法的精神,即,沒有對國家權力具根本約束性的憲法原則;縱然前述種種公民權利在憲法文字裏可以一樣不少,但不僅不居於核心地位,而且憲法既讓一個至上權威高踞其上,還往往含有針對著它們的若干保留性條款,其中任何一方面都可以徹底推翻所有“公民權利”。事實上,寫入憲法的公民權利不是成兒戲就是被虛置。當選舉權成爲在欽定的名單上畫圈的把戲,人民的授予權就在事實上被排斥了;當結社權虛置,就既從根本上消滅了民間具規模的政治參與,又使個人不得不隻身面對高度組織化的國家,在遭受權力侵害時毫無自我保護手段……。如果說力量感是憲政條件下每個公民都可以獲得的體驗,那麽無力感便是所有極權國家中人們的基本體驗。僅這種體驗就嚴重銷蝕人的精神。由於缺乏干預社會事務的條件和機會,人們難以産生公民意識;既然基本權利得不到伸張,普遍的無責任感也就在所難免,健康的自我意識更是稀有,個人價值感要靠附著於一個碩大無比且高踞自己頭上的“自我”身上去獲得,不管這“自我”是所謂“明主聖君”還是竊國大盜、專制暴君,在它面前,人們的精神都是匍匐在地的。這已經夠糟糕了。但極權國家的國民並不僅只遭受來自無力感的消極影響,無論歷史中或現存的極權國家示範、教唆乃至強迫國民行邪惡之事是普遍情況,它最大限度刺激和調動一部分人天性中窮兇極惡的一面,同時又培植普遍的奴性,導致人窮兇極惡和奴性卑微這兩極敗壞,當權力胡作非爲時,爲虎作倀或忍氣吞聲、逆來順受便成了最具代表性的選擇。至於憲政體制下那種自豪、理性、成熟的國民整體精神面貌,就更與極權國家無緣。國民情感脆弱而病態,遊移於自卑和自尊之間。對外,在該尊重國際共識的問題上,在國與國之間進行正常的利益搏弈和競爭時,病態自尊的勃發往往導向民族主義情緒的破壞性表現;在真正涉及事關民族尊嚴的原則問題時又態度曖昧,甚至罔顧道義,諸如拿“731遺址”這種由侵略者留下的犯罪現場去申報“世界文化遺産”的荒唐事會不時發生。對內,相當有代表性的精神表現是服贋於強權,見到權力就有屈膝叩首的衝動,卻從睥睨和欺侮更弱者中尋求滿足。人的敗壞反過來又造成極權主義猖獗的合適土壤。如果說憲政體制有利於政權性質與國民素質之間的良性互動,那麽二者之間惡性循環則是極權國家的普遍狀況。
憲政體制是發源於西方並在西方成長起來的國家體制,但使它産生的緣由——人的基本權利要求、國家權力的擴張本性、無制約的權力被濫用具規律性等——具有跨地域跨文化的普遍性。而憲政對國民精神的健康影響正如其對立面極權制對國民精神的敗壞一樣,也不會以地域或文化爲限。至少因爲這兩方面事實日益被人們所認識,憲政理念以不可阻擋之勢向全世界傳輸,走憲政之路成了越來越多國家的人民的選擇。中國也不能自外於這一歷史潮流。事實上,中國憲政嘗試始於清末,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相比不算太晚。儘管走這條路沒有相應傳統的支援,歷史上也缺乏對憲政進行理論探索的思想家,但落後現狀帶來的震撼促使一批批志士仁人開始了推動憲政的努力。清末民初的憲政實驗雖以失敗告終,但一抹憲政之光已然在前方閃爍,留下的遺産也有著異乎尋常的生命力,即使軍閥混戰格局中仍在頑強發生作用,甚至強敵入侵、民族危亡之際也還有起作用的空間,而且實現憲政是團結抗戰的各界進步力量共同憧憬的未來。是抗戰勝利後角逐權力的內戰阻遏了這個希望的實現;隨之而來的幾十年,前所未有的權力擴張和權力意志的極度膨脹把權力吞噬社會的危險推向了極致,高度極權且反復無常的統治在徹底清除了憲政實驗遺産的同時,又對人的精神進行了前所未有的敗壞。
然而朝向憲政,如今是衆心所望,也是情勢所逼。一方面,打開國門後民主憲政國家中人民與政權之間迥異於此間的關係、迥異於此間的權力運作方式以及對權力的約束進入了國人視野,民主憲政國家中人的分量、人的尊嚴以及自律而負責的生活又在國人面前展現了一種截然不同的生存狀態。另一方面,本來就因缺乏制約而傾向於專橫和腐敗的權力利用社會經濟轉軌時期的一些不確定因素迅速擴大自我授權,其專橫和腐敗發展之嚴重,早已超出了社會容忍度,如何管束權力已是我國面臨的最迫切問題。只有在解決這個問題的過程中,政權與民間的良性互動才能開始發生;只有對政府職能以及政府與人民、與構成人民的個體的關係作明確定位,每個人才能以公民的法律身份面對國家權力,人民才能真正作爲主權者站立起來。而當權力受到了有效監管,人之爲人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有了保障,一種有尊嚴的、自律的和負責任的生活也才有希望成爲一種普遍的現實。
注釋:
(1) 這一感慨出自英國本篤會修士馬修·帕利斯,見雅克·勒高夫著《聖路易》450頁,許明龍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
──轉自《民主中國》(//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