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峰:建立法律秩序 創建共和社會

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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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0日訊】我們今天所感受到的國家發展所依附的社會秩序,不是以人民的意志和正義的願望建立起來的「民主共和」憲政體制平等公正的法律秩序,而是根據「黨權獨幫」的意志和要求,並由政治獨裁體制裁定的法制管束秩序。這種缺乏社會正義理念的法規條例,這種失去人民意志主導的法制管束秩序,是沒有公信與平等的社會秩序。

在國家的社會活動中,那些以控管進步思想和束縛抗暴精神為目的的法規條令,不過是獨裁統治集團用來限制人們身心自由健康發展的鐵網高牆。在這個強權的國度裏,所謂國家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不過是被「黨權」所控管的權利,這是戴著枷鎖的權利,人民獲有這樣的「權利」就如同一群討飯的乞丐,根本就不可能獲得真正意義上的利益保障。不要相信那是平等公正的法律,那是隨時都在準備抽打人民的皮鞭和殺人的屠刀。

在這種法規條令下運行的社會秩序是由統治集團所擁有和掌握,並為其獲取巨額利益而服務的社會秩序,是由統治國家的既得利益集團以自定義的方式裁制圈定和操縱其規則的司法遊戲。在這個遊戲裏對黨組官員的違法行為,統治集團通常行使「黨紀整束」的寬容政策,而不是依照法律準則裁定治理;往往採用「先黨紀處理,後法律判定」的無視法律尊嚴的處置方式。這已經成為一種定式規則。這種「黨紀不處理,法律無權判」的定式規則,就證明了國家司法運作是一個典型的「司法黨權化」運作,而「司法黨權化」所倡導的「依法治國」模式,不過是「黨權治國」模式,並不是整體社會平等公正的政府依法管理模式。

沒有得到真正代表廣大人民利益的「國民議會」所產生的立法機構和認證的法律檔,它的代表性是沒有普遍意義與平等實質內涵的。在這個東方的泱泱大國裏,國家的一切事物均在「黨權」的控制之下運行,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治國大法也都是在這個「黨權」的監管之下孕育而生,其解釋權更是被「黨權」所佔有。想怎樣解就怎麼解,想怎樣論就怎麼論,想怎樣修正就怎麼修正,完全剝奪了社會審議監察的功能。雖然,在「法規檄文」裏也有社會進步的一面和文明色彩的一面,但是在「黨控原則」的基礎上,完全失去了她原有的亮麗底色。實際上「黨權管制」的職能已經超越了「立法論證」的職能。「立法論證」的過程是完善法律的過程,而完善法律的目的是為了樹立法律的尊嚴。如果「黨權」的尊嚴壓制法律的尊嚴,統治者的權威高於立法的權威,國家法律就會演化為「灰色法律」。這種由統治集團所操控的「灰色法律」,在社會的實踐過程中,也就不可能達到維護人民利益的實質效果。

被「黨權」所控管的人大和政協機構,不過是沒有決定權的橡皮圖章和搖旗呐喊的啦啦隊,根本不具備代表廣大人民利益及社會公眾意願的資格。由強勢政治集團所制定,並為其利益服務的法律條文是缺乏公理性和人性化的,在其治理社會的過程中就顯現出它的「不規範、不公正、不合理」的隨意性和強權性。把維護公共利益的法律尊嚴排斥在象徵意義的位置上,以「黨權」指導左右司法運作,用強佔的國家行政權力干預法律實施解決的正常途徑,國家法律的平等公正原則也就難以體現。事實上法律一旦喪失了平等公正的原則,社會的畸形發展也就無可避免。

任何一個統治集團,只要是淩駕於國家法律之上,國家的命運就會被一隻黑手所掌握,並使其失去奔向美好未來的希望。在「灰色法律」橫行,由「黨權」主控的國家裏,統治集團即使開著倒車向歷史的黑暗深淵駛去也不足為怪,因為一個既得利益集團所獨霸的政權,其本性就是習慣於走歷史的回頭路。

人們瞪大著眼睛站在被污染的土地上,看著「黨權霸政」集團那倒行逆施的專制行為,並不是他們甘願沈默接受,而是在等待著那被壓制了千百年的憤怒爆發。抗爭是被逼迫出來的選擇,因為每個人都需要光明而不是黑暗。

國家法律不是為鞏固既得利益政權服務的工具,不是用來打壓社會進步力量的武器,更不是用來威嚇民眾獲得自由權利的鐵索鋼鞭。法律是為社會提供規範有序發展的合理途徑,是為人們營造一個充滿活力的生活環境。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遏制社會的邪惡氾濫。國家法律只有建立在平等公正原則的基礎上,才能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有效地為社會服務,否則,國家法律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國家政治一元化的政府官僚機構所頒佈的黨紀法規,其社會透明度及大眾監督性都是缺失的,因為實施遏制「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目的就是為了暗箱施政和攔阻社會監督。

事實上沒有人會相信一個控制「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政府,是一個能夠滿足人民願望的政府,是一個廉潔奉公的政府,是一個嘔心瀝血為民眾服務的政府。政治壟斷集團所倡導的法制要求是維護權力壟斷的法制要求,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共和國法律秩序。國家法律秩序是公共利益的保障,在任何狀況下「行政權力」和「政治綱要」都不能替代國家法律。雖然,國家法律是由人來制定的社會規則,但必須是得到社會廣泛認同的法理規定,在社會實踐的過程中要體現它的公正性、規範性和科學性。只有實行民主制度,徹底清除國家的政治壟斷,才能建立起完善社會的法律秩序。

法律就是法律,是社會發展的保障,是國家建設的保障。雖然民意不能代表法律,同樣黨性更不能代表法律。如果法律可以隨意的被強勢所代表,那就不是法律,而是欺壓民眾的棍棒,必然導致人心的非理性浮動。

「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這是任何政府都明晰的法律定義。國家強制力是由政府負責管控的國家治理機器,它的職能運用必須符合人民的要求,符合民族的整體利益。政府在合理運用國家強制力的同時,必須遵循法律的有關規定,按照其要求嚴格遵守,不能以強勢政治集團的利益需要為準則,並根據其利益的需要調動指使國家強制力來實現本集團利益的根本保障,這是強權政治的表現,不是法律秩序的體現。

國家強權政治是歷史遺存的腐朽政治,在社會文明發展的進程中早已不被人民所接受。只有來自人民依照法律制定的普選方式選擇的政府,才能體現國家政治的清明化,才能有效地保證國家秩序的行為規範。如果,國家強制力的「管控權」屬於党權所有,那麼,這個國家強制力所提供的所謂社會保障和國家安全,也就是維護党的利益安全而不是人民利益的保障。事實上我們所看到的被強權扭曲的社會,就是一個由黨權操控的社會。

統治集團所制定的法律規則,理所當然地為統治集團服務,這是政治獨裁的一貫做派,不可能有實質性的改變。事實上國家官吏在「党權」的恩寵袒護下已經形成了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而就是這個既得利益集團在壟斷權力的過程中肆意妄為地占取國家的資源,侵吞社會的財富,損害公共利益,剝奪人民的政治平等權利。

獨裁統治集團當然知道人民期盼的是民主政治體制,那是保障人民的社會平等權利最有效的政治體制,只是他們為了那些耀眼的豐厚利益,令人民的願望一次次的落空,使人民的血汗一滴滴的被榨取。控制國家權力的獨裁既得利益集團,為了實現集團利益的最大化,他們往往搬弄權力駕馭法律實施獲取利益的企圖,使人民失去法律資源的有效支持,並肆無忌憚地操縱法律為獨裁統治護航。他們利用權力築建壁壘抗擊社會的進步力量;他們運用權力掠奪國家資源為自己營造鶯歌燕舞的狂歡天地。說白了他們不過是一群踩著國家脊樑作威作福、大肆斂財,享受騎在人民頭上尋歡作樂的無恥之徒。

為了能讓國家回到文明進步發展的歷史軌道;推動民主進程,建立法律秩序,創建共和社會是我們中華民族有良知的社會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歷史賦予我們這一代人的神聖使命。

所謂的維權,是因為人們的合理要求及合法權益沒有得到社會制度的有力支持和法律的有效保障。當人們在社會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平等的歧視和侵害的時候,必然導致人們的生活面臨雪雨紛飛、面帶菜色的困境。維權之路並不是一條閒庭信步、田野詩情之路,它為維權者帶來的是經濟上的困憂與精神上的疲憊,可以說是一條逆來順受、風寒艱辛之路。維權也是一種抗爭方式,是被逼出來的勇氣行為,只要社會沒有提供一個有效的法律途徑來解決人們的合理訴求,這種維權抗爭方式就不會休止。近年來,在中國大地上發生的一波又一波維權現象,就足以說明了社會 「求變」的強烈要求和「政改」的急迫願望。如果,維權趨勢能引發社會的維權運動,那麼,社會就能夠形成力量迫使統治集團放棄那個獨裁的強橫態勢,選擇政治開放。

維權運動是失權者的運動,在中國它具有社會的廣泛要求及強烈願望。統治集團當然明白「維權運動」一旦風起雲湧、形成力量,即使是強暴的獨裁統治集團也會魂飛顫抖。「社會求變,國家動盪」這是過去歷史的常態,或許今天的歷史也不能避免,但這並不可怕,只要能「變」向著現代文明進步的方向去「變」,國家的動盪就會安然平息。付出是為了求變,沒有付出的求變是夢幻的求變,那是沒有實質效益的空洞想像。歷史的變革本來就是要付出代價的,否則,就不要變革,就不要尋求社會的進步。任何一次的社會陣痛,都是在書寫歷史發展的進程。

雖然,在這個古老國家的歷史上也出現過多次的「社會求變」,並為國家帶來了巨大的動盪,但遺憾的是:這些「求變」都沒有徹底改變國家的政治制度。雖說,在屢次的「求變」過程中也有社會正面的積極因素,可惜的是印記在歷史上的「社會求變」沒有一次能夠按照人民的要求書寫歷史,沒有一次能夠起到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積極作用,沒有一次能夠形成開創國家共和時代的力量,而且都演變成了國家民族寒涼徹骨的悲切傷痛。

不打破沈默,任何美好的願望都不會實現。維權運動的現象是被壓迫者覺醒的現象,它代表著一個嶄新時代的開始。這不是廣大失權民眾的無理取鬧和非理性的抗爭,這是被政治強權逼出來的強烈表達方式。在維權運動的過程中,即使發生了國家的短期動盪,其責任也不能由廣大的維權民眾來承擔,這是千百年來各類統治集團壓制民權所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是社會在政治強權的肆虐下尋求政治進步的必然結果。

不要侮辱人民,他們不是只會幹活和討食的牲口。要相信人民的追求,要正確認識人民的信念,他們「求變」的目的不是為了「國家動盪」,而是為了能夠建立一個民主憲政的法治國家,一個能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社會制度,一個能實現「平等公正」原則的法律秩序。

「民心大於天」這是不可改變的事實,世界上沒有什麼力量能鎖住民心嚮往自由幸福生活的強烈願望。那些「君權大於天、黨權大於天、幫權大於天」的無恥信念,都將在「民心」的呐喊聲中被擯棄的灰飛煙滅。「民心不可辱,民意不可欺」,通向政治民主化的道路不會被關閉,也沒有什麼力量能夠關閉,因為「民心」永遠需要這條通往現代文明進步、自由幸福的金光大道。啟動政治改革,選擇政治開放,建立法律秩序,是任何統治者的明智選擇。如果,統治者不能審時度勢跟上時代的步伐,一意孤行地堅持「黨權霸政」的方針策略,放棄民心所向的選擇,那麼,他必定是被釘在恥辱牌上的歷史罪人。壓制民權必失民心!

國家的法律如果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那麼,這個國家法律就是一個殘缺的法律,可以毫無疑義的斷定:這種法律的缺陷是社會制度本身的畸形所造成,更是政府在管理國家的過程中所促成的嚴重失誤。統治者應該尊重法律對人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其公正的尺度應該是平等的。國家法律不是統治集團的保護神,更不是維護統治集團利益的法寶。

建立國家法律秩序是歷史的進步,是使社會順利步入有序發展的優化途徑,這完全符合廣大民眾的願望。國家法律秩序不是「君權、黨權、幫權」控管的社會法制管束,不是專制下的法規制度,不是統治集團享有特權的社會制度,也不是「党權意志」所規劃的黨化秩序,更不是「宗教意志」所規定的教規秩序。建立國家法律秩序的目的是為了有效地保障每個人追求幸福生活的權利,是確保維護國家公民在社會活動中的政治平等地位,促使社會向著文明進步的方向有序規範地發展,讓國家民族盡情享受那充滿自由活力的歡樂。

在現代文明的國家裏,國家的建設主體是國家公民,而國家公民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法律平等公正的有效支持,就說明了國家的發展進程還沒有步入到真正的公民社會,就表明了國家政體還徘徊在專制強權的腐敗階段,就證實了政府的官僚體制還在實施它的威權意志,還在剝奪人民嚮往自由幸福生活的權利,還在損害公眾利益、破壞民主進程、遏制人民的願望、壓制人民的意志,還在開著歷史倒車背離社會文明進步的發展方向。

有獨裁統治的地方,就有專制的制度。這是必然的現象,因為實現獨裁統治的基礎就是專制制度。國家數千年的統治史,對中國人民來說是失去人格尊嚴的政治壓迫史。中央集權政治體制就是依靠政治壓迫來維護其統治地位的政治體制。沒有法律制約的統治核心,失去社會監督的政治集團,其掌握的國家權力就是為了讓人民跪地屈服來達到他們統治人民的目的,而不是為了服務于人民,施惠於社會。國家權力是用來為公共利益服務的,不是為謀取個人利益及集團利益服務的,這是現代文明社會最基本的道德標準,失去了這個標準就是濫權行為,而濫權行為必然是侵害公共利益之行為,也是嚴重踐踏法律之行為。

生活在今天的我們並沒有創造法律,我們只是發現了法律對完善社會秩序,制約惡意傷害行為的有效作用,認識了社會的不良現象可以在法律的矯正下改變,且通過由法律所代表的平等公正途徑有效地維護大眾利益和國家利益。人們將在不同的時代去修正法律,完善法律,推動法律去適應時代的要求。法律的目的是為國家建立一個規範和偕的有序社會,是體現平等公正的社會秩序。政府的管理模式應該是方便社會監督,使民眾能清晰瞭解的開放型與透明化的管理模式,其行政權力的運作必須是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使,絕不允許絲毫的超越,要堅決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管理國家事務及社會事務。那些暗箱議政施政的「霧態管理」方式,都是無視和輕蔑法律的行為,應被視為違法行為,必須接受法律的追責。

法律秩序是我們不能丟棄的用來維繫社會正常發展的規則體系。一個好的社會制度,才能產生一個好的政府。建立國家法律秩序就是為了完善社會制度;就是為了能使國家公民有效的運用公民權利選擇政府管理國家。雖然,國家法律不一定能滿足人們各自情欲的需求,也未必能得到每個人百分之百的滿意贊成,但是運用法律程式疏導政治分歧,裁定政治安排;用法律制度來維護社會的有序發展,畢竟是保障公眾利益最合理的關懷方式。維護法律的尊嚴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維護社會的公正。積極維護法律的平等公正是每個國家公民應盡的義務。

你、我、他都應該是人民的一員或是國家公民的一分子,那麼,國家法律所賦予的公民權利也應該是平等的。公民的平等權利是由國家法律來維護和保障的,國家法律的實施運用有責任杜絕特殊公民的產生,更有責任制約擁有權力的公民濫用權力。

只有在民主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公民社會的國家,才能實現社會的政治平等,才能建立真正的國家法律秩序。事實上只要有了「政治平等」這個社會形態,就具備了「法治立國」的文明基礎,並可通過法理的完善促進社會的政治和諧。政治和諧是促進和諧社會最基本的條件,離開了這個條件,就失去了和諧的基礎。沒有政治平等就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政治和諧,沒有政治和諧的所謂和諧社會,不過是虛假式的和諧社會、泡沫式的和諧社會,根本不能令廣大民眾感受到真正和諧的快樂。政治平等的實質效應,就是讓廣大民眾能夠充分地享受法律的服務,享受社會公民權利的合法運用。在國家建設的發展進程中,如果沒有「政治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和諧社會。

不要把明天的日子描述的那樣美好亮麗,只要還存在著社會壓迫,明天的日子同樣是「黑色」的日子。

沒有民主議政,就沒有科學執政。

驪 山 草 徑 幽,
日 落 雲 霞 終。
遠 古 千 秋 夢,
長 城 望 碧 空。

(1/20/2006 5:1)

來源:新世紀(//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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