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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禮券過期 消費者可依法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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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二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公布市售禮券對消費者非常不利,尤期多數禮券有使用期限限制,消基會認為,民法有請求權的規定,建議消費者如果遇到禮券使用過期或遺失,可以依法據理力爭。

消基會調查十四種市售禮券,半數都有使用期限限制,無論是過期的餐券、電影票都不可再使用,業者也未提供消費者補救措施。

消基會說,根據消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失公平者無效」。另依民法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所以,未有法律特別約束者,至少有十五年請求權時效,消費者可以據理力爭。

其次,所有調查的十四種禮券,如果消費者遺失,業者無法讓消費者掛失,理由是禮券無記名,視同現金遺失,不可能要求業者負責。

消基會表示,禮券是無記名的有價證券,依民法規定,持有人有權掛失,消費者也可依法向業者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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