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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法院:公懲法修正 權利義務將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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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日電)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今天表示,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確實有些疑義,例如懲戒原因應如何具體化、主管長官懲戒權行使爭議、完善懲戒救濟途徑等,司法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的修正草案,就是針對相關內容修訂,務使權利和義務規範更明確。

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上午聯席審議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范光群報告修正要點指出,以往公務員受處分不得爭訟,但考量若司法院組織法三讀立法,確立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公務員懲戒將分由司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懲戒人須賦予充分程序保障,因此草案納入言詞辯論而為的判決制度設計,同意被付懲戒人得選任辯護人。

他說,草案也參酌一事不二罰原則,若主管長官已就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它法規,懲處失職公務員,該員又經法院判定應受、不受懲戒或免議者,則原處分失效。

范光群表示,草案增列政務官、法官與檢察官懲戒,僅適用撤職、申誡與罰款處分,排除記過、降級、減薪俸、記過等懲處,同時衡酌法官與檢察官身份特殊,如有不適任情形,應立即撤職。

他說,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三號指出,現行法就各種懲戒,未分別釐定違法失職行為的性質和懲戒種類,也不符比例原則,修正草案分別就不同懲戒類別確立行使期限。

范光群舉例說明,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規範公務員受懲戒,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三年不得處以減薪俸、記過、罰款、申誡,已逾五年者不得處以降級,已逾七年者不得處以休職,已逾十年者不得處以撤職懲戒,而草案第三十一和三十二條也界定,撤職停止任用和休職期限,上限不得超過五年與三年,以保障公務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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