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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日電)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健全公司重整程序與配套,加速重整流程,讓公司得以繼續經營。全案可不經朝野協商,逕付立法院院會二讀。
經濟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公司法第兩百六十七條、兩百八十九、兩百九十條、兩百九十二條、三百零二條及三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公司依重整計畫發行新股時,可排除員工及原有股東的優先承購權。
依草案規定,重整公司關係人會議通過重整計畫發行新股時,就不必耗時探詢員工及原有股東是否優先承購,便利進行重整程序。
草案明定重整監督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的監督執行,以過半數同意行使,杜絕相關爭議,並限定公司重整人準用公司經理人的消極資格。
草案修正,關係人會議關於各組重整計畫的表決權決議,由原本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同意,修正為二分之一同意。
草案並增訂,關係人會議未能於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一年內可決重整計畫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經法院裁定命令重行審查,而未能於裁定送達後一年內可決重整計畫者,也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