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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授權教育部訂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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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二日電)立法院法制及教育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初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條修正案」,授權教育部訂定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完善將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適用範圍的工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洪秀柱(台北縣)在提案說明表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讀通過,正式將專任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適用範圍,但公布實施一年多來,教練法制化卻遲未落實。

提案說明指出,未能落實的癥結在於運動教練非屬教師身分,任用的職務等級、待遇、退撫等事宜,能否準用教師的相關規定,各單位意見分歧,讓教練法制化的推動停滯不前。

這次初審通過條文為「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的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的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由教育部訂定運動教練的職務等級,落實運動教練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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