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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澤西

董克文律師談法律(99)

不知情駕無保險車應無罪咎

【大紀元1月15日訊】辯護律師為委託的當事人作正當辮護而開脫其責任,這是天經地儀的職責,而執法的機構則以懲罰觸法者而維護法律為最終目標,法庭則應在公正、公平的基礎上懲罰那些觸法者而同時又要還那些無罪咎者的清白。本文介紹的案件,充分體現出上述的矛盾和爭論。

  本案的被告不是車主,但是駕駛別人的無保險車,在被警察攔下後,被控犯「無保險駕車違規」而面臨駕照被吊銷的嚴重後果。本律師事務所成功辯護﹕住在同一屋簷下,女兒沒有責任向母親(車主)瞭解母親擁有的車是否保險過期,合情合理地為當事人解脫責任。

  紐約州《車輛交通法》(Vehicle and Traffic Law, 簡稱VTL)第319(1)條規定:任何人駕駛機動車輛之時,並且知道車主沒為該車購買保險,是犯了無保險駕車的規定。此法同時還提供了被告律師與檢方有爭論的空間。

  2000年1月份,紐約首府奧伯尼(Albany)的州交通部上訴法庭(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 Appeals Board)推翻了下面的交通法庭判決,並且恢復了本律師事務所代表的被告的駕駛執照。

  此案經過很簡單,該被告女生駕車在法拉盛羅斯福大道給警察攔下,因為她的車有一剎車燈不亮,警察照例行規矩,要求出示駕照和汽車保險單,該女生提交了已經過期的汽車保險單,警察開給的罰單中,其理由之一是「駕車無保險」。

  在開庭時,警察承認該車是註冊在女生母親的名字下,在交叉盤問時,本律師也鎖定警察證詞,警察在當時沒有問被告是否知道該車的保險已經過期。

  當本律師在向法官作總結辯論(Closing Argument) 時,向法庭陳訴VTL319(1)條要求檢方證明兩點:檢方己經證明了第一點,事發當時該車沒有保險。檢方需要證明第二點,也就是﹕被告應該知道該車沒有保險。本辯方律師爭辯,該車是登記在母親名下,所以女兒並不知道該車保險已經過期,而警察在當時開罰單時,也沒有詢問該女生是否知道該車保險已過期。檢方沒有證明第二點,該案應該撤銷。

  開庭時法官並不同意本辯方律師觀點。他問警察,母親和女兒是否住在同一地址,警察根據駕照資料答:是。本辯方律師抗爭,住在同一屋簷,並不意味女兒一定知道其母親的車保險已經過期,辯方律師還呈上先例,即使在先生和太太之間也不能做這樣的結論。

  庭審法官不採用,稱這不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他不需要照著做,而且如果按照本辯方律師理論,每個人都會說:不知道他的車子保險過期,法庭也就永遠不能判「無保險駕車」的罪。本辯方律師再次指出,事實是 Non-Owner Operator法律沒有規定,不是車主的開車人需要詢問車主,他的汽車是否有有效的保險。

  庭審法官再次拒絕本辯方律師的論點,說該女士有足夠的時間去讀保險單。最後,法官判決是:225元罰款加上駕照自動吊銷一年。本律師認為庭審法官的裁決無理,鼓勵被告上訴,同時還要求暫緩執行判決。

  經過七、八個月的等待,紐約首府奧伯尼(Albany)的州交通部上訴法庭,似乎認為辯方有理,在沒做任何解釋的情形下撤銷了控告,推翻下屬交通法庭決定,給破告女生退還罰款225元,並且加上35.09元被告付的購買開審記錄費,重新恢復被告的駕駛權利。其實,被告從來沒有停止開車,因為判決被暫緩執行了。整個上訴過程非常簡單,都是書面作業,沒有再次開庭。

  本事務所用的辯護其實是合情合理的,事實上有多少子女會在使用父母的車輛前詢問該車的保險是否過期。有時,庭審法官總會感到不懲罰犯錯者,不能維護法律公正,但是忽略了本案中的真正的錯者是車主,而不是不擁車的駕車者。

  本案只是說明,法官判案應該是懲罰公平,本律師事務所也不贊同駕車不買保險,這樣的駕車者是對社會不負責,一旦出事故,受傷的受害者將不能得到合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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