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三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確立將在最高法院檢察署設制特偵組,偵辦元首等高官貪瀆、重大經濟等犯罪;根據修正條文,日後特偵組偵辦重案時,將由特偵組檢察官包辦搜索、約談、起訴等全部辦案流程,案件起訴進入法院審理後也由特偵組檢察官蒞庭,統一事權。
目前設於二審高檢署的「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由於當時缺乏成立的法源依據,使得組織預算、人力常成問題,而二審檢察官偵辦非內亂、外患的重大黑金案件(如股市禿鷹案等)時,是二審調查後,交給一審地檢署檢察官聲押、起訴,權責不明,且溝通上時有齟齬。
修法後,查黑中心將改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未來除專責偵辦正副元首、高官將領涉及的貪瀆案、重大全國性選舉違法案之外,像是特殊重大貪瀆(如高捷)、經濟犯罪 (如股市禿鷹)等案,若經檢察總長指定,亦可由特偵組偵辦。
根據此次修法,未來最高檢特偵組將有檢察官六到十五人,由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特偵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檢察總長自各級檢察署中調至最高檢辦事,此外,特偵組基於辦案需要,也可借調相關機關專業人員 (如金管會、調查局等)協助。
未來特偵組偵辦重案時,將全部由特偵組檢察官執行案件搜索、約談、聲押、起訴等流程,且辦案不受各檢察署轄區限制,案件調查或偵結起訴時,依案件發生地,向案件繫屬的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起訴,特偵組偵辦的案件,必須待偵結後,始可由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若舉高捷弊案為例,依現行制度,是由查黑中心高雄特偵組 (二審)調查,偵結後交由高雄地檢署 (一審)起訴,移審高雄地方法院,但若依新制,則是統一由最高檢特偵組檢察官調查,偵結後由特偵組檢察官向高雄地院起訴,未來也由特偵組檢察官蒞庭執行公訴,不再有二審調查、一審起訴的特殊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