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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三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由中央執行水患治理事宜,以上中下游治理方式處理,經費為八年新台幣一千一百六十億元。院會並通過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經費兩百五十億元。兩者財源籌措由舉債,以及擴大公共投資特別預算支應。
依據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治理水患所需經費一千一百六十億元,其中五百八十億元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額。
其餘五百八十億元經費,則由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特別預算編列支應,其編製程序、支用方法、年限,依治水條例的規定辦理,不受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的限制。
此外,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石門水庫整治需花費兩百五十億元,其中一百三十億元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額。
其餘一百二十億元經費,則由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特別預算編列支應,其編製程序、支用方法、年限,依治水條例的規定辦理,不受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的限制。
原本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治水條例應明定:本條例所施作之工程,兩年內進行者免進行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評,三年內進行者不必進行第二階段環評;經朝野協商後同意,環評只列入附帶決議,但每年須向立法院報告執行情況。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由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支應,整治石門水庫的一百二十億元,必須優先運用於治山防洪工程;治理水患所需經費一千一百六十億元,必須優先提撥一百六十億元投入治山防洪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