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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通過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須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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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十三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鐵路法,增訂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違反規定的機構最高處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罰鍰,駕駛最高處五十萬元罰鍰。

下午三讀通過的「鐵路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之二修正草案」重點還包括:

民營鐵路機構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的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者,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的規則,由交通部定之。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受委託的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的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提案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王幸男表示,高速鐵路預計今年完工,高鐵公司屬民營公司,建立民營鐵路駕駛的證照制度、保障乘客權益有其必要及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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