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檢察官認定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前總經理宣明智等人,以聯電技術及人力支援中國和艦建廠,未認為聯電以資金投資和艦,但起訴書中的證據清單卻露餡,中國官員寫給曹興誠的信,卻均認為和艦是聯電所投資,一名檢察官表示,新竹地檢署應再積極蒐證,並於將來法院開庭前提出,才能順利將被告定罪。
也有檢察官等法界人士指出,調查局是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的加重背信罪,將曹興誠等被告移送,此罪責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新竹地檢署認為,曹興誠等被告的犯行,均發生在九十三年4月新證交法實施前,故依刑責較輕的刑法背信罪起訴,罪責為五年以下。
資金流向不清 曹獲判無罪機率高
部分法界人士指出,依據起訴書所載內容,聯電對和艦的投資在九十三年4月以前,但在此之後,聯電是否有資金挹注和艦等,相關資金流向並未提及,不免令人有「放水」感覺,中國官員認為和艦是聯電所投資,但台灣卻查不出來。起訴書第二十五頁指出,中國蘇州工業園區副主任楊建中致函曹興誠,將全力配合聯電在中國設和艦廠;起訴書第二十七頁,上海淵東新區副區長戴波寫給曹興誠的信,也提及聯電在中國第一個投資案是和艦案。
法界人士認為,新竹地檢署將曹興誠起訴後,若對資金流向及犯罪時間點未查明,也未再補充相關資料,將來曹興誠等被告獲判無罪的機率頗高,但檢方若能充分舉證,不僅能將被告定罪,法官也可變更起訴法條,改依證交法第一七一條加重背信罪論處。
聯電補提申請 有可能合法化
〔中央社12日電〕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遭起訴,經濟部長何美玥今天表示,經濟部已正式函請聯電及曹興誠說明,政府開放八吋晶圓廠登陸的家數尚未額滿,若聯電提出符合法律規範的投資補申請,確有可能獲准合法,但仍要面對行政處分與罰款。
何美玥表示,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行政處分前,必須邀當事人說明,經濟部已正式函請聯電及曹興誠說明,此事應可在黃曆新年前獲得初步定論;至於聯電若提出補申請,聯電對和艦的投資是否可能合法化?何美玥表示,要看它是否符合法律上有關投資方式、技術規範的規定。
何美玥說,政府原定去年底前開放三座八吋、零點二五微米製程晶圓廠登陸,目前僅台積電獲准西進,還有兩個名額。何美玥說,既然配額還沒有用完,聯電若補提申請,也不涉及排擠(其他申請案 )問題。
求償 小股東可自己來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聯電案檢方依背信罪將曹興誠、宣明智等人起訴,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提及,曹興誠等人損及聯電公司及股東權益,據此,聯電小股東不論持股多寡,均可與聯電公司向曹、宣二人求償,因聯電董事會已授予曹、宣二人擔任榮譽董事長、副董事長,如不向曹、宣二人求償,任何小股東均可自行提起民事賠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
法界人士指出,一般聯電股東若認為公司權益受損,可依公司法第一二四條規定,以書面請求聯電監察人為公司利益,對曹、宣等被告訴請賠償,但請監察人控告曹、宣,必須符合持有聯電已發行總股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持有時間一年以上等條件。
但股東若認為自身利益因曹、宣等人作為而受損,不論持股多寡,即使僅持有一股,均可依民法第一八五條,要求曹興誠等人負起民事賠償之責,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八七條,在法院審理背信等刑事案期間,自行向法院遞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訴,若股東提刑附民,即可免預繳裁判費用。
許榮棋將提起告訴
〔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日前因和艦案遭檢方起訴,讓不少投資人擔心權益受損,為此,原台灣之聲電台負責人許榮棋昨天宣佈,將以台灣納稅人協會的名義,到法院向曹興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告訴,由於投保中心目前對於是否向曹興誠打求償官司仍在評估中,許榮棋昨天的大動作,在市場引起不少投資人注意。
聯電昨天對此則不願加以評論,強調一切訴諸法律,該公司完全尊重司法機關所作裁決。
許榮棋表示,台灣納稅人協會之前已經募得款項,買入一張聯電股票,為了彰顯此案對投資人的不公平,該協會將於收到檢方起訴書後,替投資人向曹興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告訴,求償金額,目前尚未決定。許榮棋強調,歡迎受害投資人與他們聯繫,一起透過法律途徑向曹興誠等人爭取損害賠償,台灣納稅人協會電話:02-25531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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