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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二日電)去年一月間邱姓女童被親生父親邱光仁毆打致死案,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邱光仁有期徒刑十二年,全案經二審駁回並再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定讞,維持有期徒刑十二年刑度。
邱小妹因邱光仁以右手掌摑毆打左臉,雖有閃躲但仍被抓住頭髮繼續毆擊,致左側頭皮及臉瘀傷,右額、顳、頂部有嚴重頭皮下出血及右側硬腦膜下腔出血。
邱小妹事發後被送到台北市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醫師以「無法確保術後照顧」為由拒絕收治,層層轉送到台中縣梧棲鎮童綜合醫院救治,仍不治死亡。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邱小妹案是否有延誤就醫,並不影響邱光仁傷害幼童身體致死行為,去年六月判邱光仁有期徒刑十二年,邱光仁不服提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去年九月駁回上訴,經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維持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