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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共識 高檢署設特偵組可調查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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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十二日電)台灣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共識,未來將引進類似國外「獨立檢察官」制度,在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偵組,偵辦總統等高官貪瀆、重大經濟等犯罪;未來檢察總長也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立法院長王金平近午轉述協商結論時說,朝野黨團都已簽字同意,修正案可望明天院會三讀通過。

根據修正草案,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察組,職司下列案件: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的貪瀆案件;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案件;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及經檢察總長指定的案件。

草案明定,立法院得於上述第一、第二類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草案說,特偵組由六名以上、十五人以下檢察官組成,由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特偵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則由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用,不受轄區限制。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將由現行總統直接任命,改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總統應於該案通過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檢察總長人選。

未來法務部也將新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法務部長遴任檢察長前,該會應提出職缺兩倍人選,由部長圈選之。

另外,立法院上午協商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時,儘管行院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應元信心滿滿,但國親擔心彈性用人可能淪為酬庸,對行政法人也多所疑慮,表示將再研擬甲、乙兩案。王金平裁示明天繼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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