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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常識——外僑申報所得稅之相關規定

【大紀元9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伊心霖報導) 近年來工商企業或私人僱用外籍人士來台灣就業相當普遍,外僑所得稅的問題一直困擾著許多雇主,究竟外僑應如何申報所得稅呢?

虎尾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本法稱個人,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居住者),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兩種。

居住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而非居住者即是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至於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外僑護照簽證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 (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虎尾稽徵所指出,居住者如有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申報方式比照一般國人,於所得年度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減除。惟如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但其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仍可全額減除。

至於非居住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亦可選擇依前述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規定,採就源扣繳20%方式課徵所得稅;如選擇就源扣繳方式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即不再併入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