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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捷計畫 台交通部:高市府負監督管理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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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三十日電)根據台灣交通部今天送抵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書面報告指出,高雄捷運計畫依據大眾捷運法等相關法規辦理,高雄市政府是計畫的興建營運主管機關,且是「興建營運合約」的甲方,因此,高捷工程招標等興建作業,應由高雄市政府本於主管機關權責依法依約進行監督管理。

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十月三日將邀請交通部次長、法務部次長等相關部會官員報告「高雄捷運BOT案決策暨辦理過程及後續改善措施」。報告指出,高雄捷運計畫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日由行政院函覆高雄市政府,同意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BOT方式推動民間投資高雄捷運計畫。

交通部在書面報告詳細說明高雄捷運BOT案決策暨辦理過程,對於未來推動交通建設BOT案的改進措施,交通部說,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自民國八十九年公布實施後,各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含交通建設)作業,應依促參法辦理。

報告指出,依促參法辦理的民間投資案件,將不再發生政府投資額度高於民間投資興建額度的情形。

交通部說,促參法公布施行以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就民間投資建設公共建設事項陸續訂頒相關子法及作業手冊,使行政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時,有所遵循。有關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將依促參法暨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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