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蒐集指紋應以法律明定蒐集目的
【大紀元9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二十八日電)戶籍法第八條「換發身分證須按指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第六零三號的違憲解釋,不再適用。根據解釋文,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與建檔人民指紋,應以法律明定蒐集目的,並與重大公益結合,以及明文禁止法定目的以外使用。
解釋文指出,指紋是個人人格尊嚴資訊,屬資訊隱私權,是人民基本權利,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以在符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範圍內,以法律對隱私權加以適當限制。
解釋文說,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行使。戶籍法第八條規定,十四歲以上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不按前項規定不發給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而以按捺指紋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要件,目的為何,戶籍法並無明文規定,不合憲法的隱私權保障。
解釋文強調,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與建檔人民指紋,應以法律明定蒐集目的,並與重大公益結合,以及明文禁止法定目的以外使用。主管機關對所蒐集指紋檔應採組織與程序防護措施,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的旨意。
行政院原定今年七月一日實行「捺指紋領身分證」措施,因引發侵犯隱私權爭議,經立委賴清德等八十五人認為戶籍法第八條相關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由於時間上具急迫性,大法官於六月十日做出「暫停處分」,目前已暫停執行。大法官會議則經過召開言詞辯論庭後,今天傍晚做出解釋文。
今天會議是由司法院長翁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城仲模、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等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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