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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舒棠台北二十八日電)台灣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今天上午審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初次轉任公務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相關規定,參加初任公務員訓練,以利業務推展。
為避免轉任情況過於浮濫,影響機關正常考試用人,除現職人員因具較高等級專技轉任資格原職改派外,增列各機關職缺擬進用轉任人員時,應先經分發機關審核同意,並由用人機關依法辦理甄審或公開甄選後,使得陞遷或進用。
條例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指各種考試及格,並領有執照者,但有關領取執業執照規定不盡相同,草案增列符合各專業法規執業資格,但因法規規定無核發執業執照者,如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得視為領有執照。
另外,將因服務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而無法領取執照者,規定服務年限已達申請核發執業執照期限者,得視為領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