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領身分證 捺指紋違憲
【大紀元9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萬眾矚目的申領身分證按捺指紋政策,十五位大法官最近在不對外公開的內部會議中,以十票對五票,通過宣告戶籍法第八條按捺指紋換發身分證規定違憲;大法官認為,指紋建檔政策並非不可行,但戶籍法規定要按指紋才能領身分證,屬手段與目的不當聯結,且對於指紋檔案將如何使用、管理及儲錄等規定都付之闕如,也缺乏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
司法院預定明天下午五時公佈本件解釋文,解釋出爐後,內政部可換發新式身分證,但在未完成立法明定指紋檔案用途及留存目的前,不可要求民眾按捺指紋。
內政部原訂於7月1日依戶籍法第八條規定,全面換發新式身分證並收錄民眾指紋檔案,經立法院民進黨團認為戶籍法第八條違憲而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6月10日行使「緊急處分權」暫停此一政策,並召開憲法法庭辯論。
多數大法官認為,以治安、身分辨識或戶籍管理等公益目的進行指紋建檔,並無不可,但必須符合「法律授權明確」、「目的明確」、「手段正當」等原則。
較多數大法官說,戶籍法第八條,強制民眾要按指紋才可以領身分證,並無法律授權,也未明定收錄指紋檔案目的及其使用方式、管理方法,因此認定條文違憲。
大法官認為,若要實施指紋建檔政策,可訂定專法規範。
認為戶籍法第八條未違憲的大法官則認為,戶籍法中雖無明確規定指紋檔案用途及控管機制,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已有相關規範,已有控管機制,且指紋檔案為戶籍資料的一部分,要求民眾在換發身分證時按指紋,就如同是要求民眾繳交照片一樣,並無不妥。
但多數大法官認為,指紋檔案雖可視為個人資料的一部分,但個資法中的相關規範並不完備,對於指紋檔案的用途,在個資法中也無明文規定。
對於目前刑事局存錄的九百廿四萬筆指紋檔案,許多大法官認為,應以法律明定用途、使用方式及保存方法,也有大法官認為此指紋檔案屬違憲行為產物,應立即予以銷毀,而非就地合法化。
政院尊重 盼立院速修法
〔記者王貝林、黃忠榮╱台北報導〕對於大法官會議可能認定換發身分證須捺印指紋違憲,行政院長謝長廷昨日表示,依目前的法律規定確須捺印指紋,大法官會議若認定此舉違憲,行政院就必須遵守,因為行政院必須依法行政,如果大法官真的做出這樣的解釋,反而是幫他的忙,因為行政院先前就已送刪除按指紋規定的修法草案到立法院,只是立法院遲未審查。
行政院秘書長兼發言人卓榮泰也指出,若大法官會議解釋為違憲,希望立法院對行政院先前送的修法條文,能儘速完成修法;至於身分證換發作業,原則上仍設定今年內開始換發,只要立法院完成修法,換身分證不按指紋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內政部官員表示,還不知道大法官會議的釋憲結果,但內政部會尊重大法官會議的釋憲結果。
負面後果 全民一同承擔
〔記者黃敦硯、劉志原╱台北報導〕大法官將對請領身分證捺印指紋一事做出違憲解釋,曾出席憲法法庭發言支持建立全民指紋檔的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孟憲輝(見圖,記者趙世勳攝 )表示,大法官做出違憲解釋,他基於尊重大法官會議的立場,不會表示意見,但他強調,屆時不捺印指紋可能衍生的負面後果,可就要由全民一同來承擔了。
孟憲輝強調,建立全民指紋檔的必要性,可以從近來接二連三傳出受刑人頂替案獲得印證,孟憲輝說,因為光是比對身分證是不準的,假如有建立指紋檔,只要稍加比對指紋,便可以知道有無冒名頂替。
孟憲輝表示,在人權團體高喊保護人權的口號時,諷刺的是,當犯罪者入獄服刑,犯罪被害人自以為已獲得正義,卻不知,加害人竟花錢找人冒名頂替坐牢,如此一來,被害人的人權豈不是受到侵犯。
事實上,孟憲輝認為,冒名頂替只是未建立指紋檔可能衍生問題的冰山一角而已,未來因缺乏辨識身分的有利方式,問題可能會一一浮現。
孟憲輝並認為,指紋在台灣傳統是身分及信用的表徵,如簽地契或本票上的簽章,此外,孟憲輝說,自己兒子日前住院時的同意書,也是由他按指印來代表同意,當時並沒有覺得人權被侵害。
釋憲權威 不是說了就算
記者賴仁中╱特稿
上屆大法官蘇俊雄卸任當天,曾說:「大法官不能只為了確認解釋權威性,就阻斷行政部門所做的合理嘗試」。
他還提醒所有大法官:「尤要注意大法官與其他政治部門間的權限分際」。
實際擔任大法官多年、悟出大法官最適切的角色位置為何的蘇俊雄,卸任演說的肺腑之言,似乎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
行政部門推出換領身分證同時按捺指紋措施,經過許多回合的論辯之後,可以發現,它在實質上對防制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為民服務等,均具正面效益;而此一措施對於所謂的人權侵害,則多屬臆測、空泛的感受或杞人憂天。
行政部門基於最大公益所做的政策作為,大法官理應讓這些行政上的政策,回歸政治面去解決,也就是政策措施的推與不推或得當不得當,自由立法部門去把關監督才是。
但三分之二的多數大法官不取此途,反為了擦亮人權光環虛名,積極介入行政事務,不僅將做違憲解釋,解釋前甚至先以急速處分凍結行政部門獲三讀立法通過的既定執行政策。
此舉,誠如前大法官蘇俊雄當初說的:「大法官給自己過度的終局性權威,是簡化了憲法與政治之間的互動與辨證」,對於大法官視己為一切政治事務的終局裁判者,蘇俊雄很感慨地認為:「釋憲權威的確立,有賴於社會各界的認同與尊重,並不是我們(大法官 )說了就算的」。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