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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曉明: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支援村民罷免村官

【大紀元9月24日訊】2005年7月29日,廣州番禺區太石村400多村民,以大量耕地被徵用、土地拋荒、經濟發展緩慢等原因,要求罷免村委會主任,區民政局以收到的罷免申請是影本為由不予受理,隨後幾百村民輪流到區政府靜坐。在區政府的協商下,區民政局才同意了村民的罷免要求。兩個月即將過去,新的村委會主任仍然沒選出來,許多村民和外地去的維權自願者被警方拘押,村民的維權活動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村民們為什麼會付出這麼大的代價?這都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部分條款不合理造成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規定:「本村5分之1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法律規定由村委會組織罷免,有研究者指出這是不合理的,「由村委會全權組織罷免,也有不足的地方。這等於是自己主持罷免自己,難免存在消積因素和不公正的情況。」 〔1〕

太石村村民的罷免活動表明,現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對於村民的罷免訴求持消極態度,於是村民們才到區政府去尋求幫助,然而他們剛開始在那裏又碰了壁,幾經波折他們的要求才得到了允許。在現在的體制下,村委會的上級對於村民的罷免要求也是能拖就拖,他們不會積極地去辦這件事情。林昭泉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缺陷淺析》一文中說:「上級政府對此也有顧慮,儘管群眾有要求,有呼聲,但如果政府同意了,組織罷免活動,萬一『過不了半數』,通不過罷免提議,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關係就由晴轉陰,變得更為緊張,前想後顧,只得委曲求全,想而棄之。」〔2〕如果鄉鎮政府與村委會同流合污,那麼村民的罷免訴求肯定會被鄉鎮政府壓制。另外,法律並未授予政府主持罷免活動的權利。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由村委會組織罷免是不合理的,因為許多村委會不願意主持村民提出的罷免村委會成員的活動,政府主持這樣的活動又是違法的,這就造成了在現實中沒有一個合適的部門來主持村民提出的罷免活動。其實我們應該建立一個中立的組織來主持村民提出的罷免活動,這個組織應當超脫於村民和村委會之外,它又不是政府機構,只有如此它才能保持公正。各個地方可以建立選舉委員會,其成員可以從志願者中選出,對於志願者的身分可以提出一定的條件,比如必須是記者、學者、法律人、沒違反過法律者等等。法律可以讓他們來主持選舉以及罷免活動。選舉委員會裏也可以有人代表政府來監督選舉委員會的運作,但是監督者不能干擾選舉委員會的正常工作。如果我們有了這樣的制度設計,那麼村民就可以順利地開展罷免活動了。

【注釋】

1、謝茂明:《罷免村官不應該這麼難!》原

2、//www.wsjk.com.cn/gb/special/class000000037/1/hwz234518.htm

(原載《民主通訊》)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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