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2日訊】編者按:這是一份可恥的判決書﹐立此存照。迫害鄭貽春的相關責任人將來必定難逃人民的正義審判。愈加之罪﹐何患無詞﹖通篇充滿恐怖和威脅的誹謗之詞﹐正說明中共在自由和真理的聲音面前表現得末日瘋狂般的歇斯底裡。
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5營刑初字第37號
公訴機關 遼寧省營口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 鄭貽春 男 1959年1月27日出生,漢族,遼寧省營口市人,大學文化
戶籍所在地 瀋陽市新成子區 藍六街一庫巷幹部學院 目前暫住營口市西市區電大小區智慧裡六號樓四-六號 無職業
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於2004年12月3日被營口市區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營口市看守所。
辯護人 李明昌 遼寧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遼寧省營口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公刑訴字2005第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貽春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和議廳於2005年4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同年6月13日營口市人民檢察院申請延期審理。同年7月6日營口市人民檢察院以營檢公刑訴字2005第35號起訴書對本案進行補充起訴。本院於7月21日第二次開庭進行了審理。營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薛麗紅(音)、王金烽(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貽春及辯護人李明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間被告人鄭貽春撰寫的題目為《對中共犯罪集團起訴書》、《只有資本主義才能救中國》、《正確認識甚麼是人民甚麼是政府》、《統治中國的十大制度性謊言》等77篇文章在互聯網上公開發表。並在文章中採用造謠誹謗等形式煽動顛覆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其中《對中共犯罪集團起訴書》已被盤古樂隊製成搖滾歌曲在網上公開發表,《統治中國的十大制度性謊言》在紅朝謊言錄全球有獎徵文大賽活動中獲得三等獎,《不許爭論的中國》、《修改教科書中的一切謊言》在空房子詩報發表後有讀者在網上對鄭貽春的文章表示讚賞。被告人的行為在境內外造成惡劣的影響。
期間被告人鄭貽春還與境外大紀元網站編輯人員唐青相勾結,接受唐青的指使和大紀元網站的資助,從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為證明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遼寧省公安廳電子數據鑑定書、營口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鑑定書,現場勘察筆錄,營口市公安局出具的有關鄭貽春與境外人員相互勾結的證明材料。及證人證言。被告人鄭貽春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貽春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之規定,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且屬於罪行重大。被告人鄭貽春與境外人員相勾結應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6條之規定要求本院予以從重處罰。
被告人鄭貽春在第一次庭審中對檢查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第二次庭審時鄭貽春否認犯罪,認為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不應認定為罪行重大。並否定與境外人員相勾結。對於接受的境外資金辯解是其撰寫稿件應得的報酬。
鄭貽春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未表異議。提出鄭貽春主觀上沒有追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故意,但客觀上觸犯了法律。鄭貽春主觀犯罪惡性較小,是在一種無意識的狀態下的犯罪,且不屬於罪行重大。指控鄭貽春與境外人員相勾結證據不足,請求對鄭貽春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鄭貽春於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間在其住處利用兩部電腦在互聯網大紀元、博訊等境外網站上發表了其撰寫的《對中共犯罪集團起訴書》、《只有資本主義才能救中國》、《正確認識甚麼是人民甚麼是政府》、《統治中國的十大制度性謊言》等77篇文章。在文章中鄭貽春採用造謠誹謗的方式攻擊中國的政治制度。並鼓動「必須打破任何形式的集權專制政體」,還號召「讓我們每一個中國人都要拿出最大的勇氣,作出最大的努力,作好充分準備,齊心協力推翻共產集權,消除惡魔之首」。公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其中《對中共犯罪集團起訴書》已被盤古樂隊製成搖滾歌曲在網上公開發表,《統治中國的十大制度性謊言》在紅朝謊言錄全球有獎徵文大賽活動中獲得三等獎,《不許爭論的中國》、《修改教科書中的一切謊言》等文章在空房子詩報發表後,有讀者在網上對鄭貽春的文章跟貼讚賞。
鄭貽春的行為在境內外造成惡劣的影響。期間鄭貽春還多次與境外大紀元網站編輯人員唐青聯繫,接受大紀元網站以稿費名義提供的資助,從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制證的證據予以證明:
1. 營口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對鄭貽春住宅進行搜查時,扣押金長城電腦和聯想電腦各一台,鄭貽春當庭確認是其發表文章所使用的電腦。
2. 遼寧省網監總隊出具的電子數據鑑定書證實:從鄭貽春電腦硬盤上打印出的35篇文章均在互聯網上發表。鄭貽春當庭確認上述文章由其撰寫。
3. 營口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術鑑定證實:對依法從鄭貽春住宅內搜查扣押的16篇文章手稿進行筆記鑑定,結論為16篇文章手稿均系鄭貽春所寫。
4. 營口市公安局現場勘察筆錄證實從鄭貽春住宅內所使用的電腦中下載《對中共犯罪集團起訴書》、〈強烈抗議中共逮捕孔右平〉《只有資本主義才能救中國》等77篇文章的打印件均由鄭貽春簽名確認是其發表的文章。
5. 營口市有線廣播信息網絡公司業務登記證實鄭貽春於2003年3月14日辦理HFO寬帶申請業務,經因特網查詢清單網話話單證實:鄭貽春在電腦上利用號碼為104070544063的帳號上網。
6. 營口市公安局出局的證明材料證實:經公安機關偵察獲悉:鄭貽春多次接受境外大紀元網站編輯唐青的指使,而在網上發表含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內容的文章。
7. 營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鄭貽春所撰寫的《對中共犯罪集團起訴書》已被盤古樂隊製成搖滾歌曲在互聯網上公開播放,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下載歌曲的光盤。
8. 公安機關從網上下載的資料證明:鄭貽春所撰寫的《不許爭論的中國》、《修改教科書中的一切謊言》發表後,有多名讀者在網上進行讚賞。
9. 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鄭貽春帳戶資料證實:鄭貽春收到境外大紀元、黃花崗、議報等郵寄的人民幣一萬一千元,美元一千六百二十元。
10.鄭貽春在偵察期間和庭審中的供述:其於在2003年3月至2004年12月間在境外大紀元等網站先後發表77篇帶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內容的文章。還通過電話和電子郵件的方式與大紀元網站編輯唐青進行聯絡,根據唐青的指使撰寫文章,並與唐青約定稿酬事宜。先後收到以他人名義匯來的兩萬元左右稿費。鄭貽春所供內容與上列證據內容述相吻合。
11;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司法精神病鑑定書證實:鄭貽春在實施危害行為時有辨認和控制能力,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貽春採取造謠誹謗的方式利用互聯網發表文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鄭貽春在互聯網發表撰寫的77篇文章中大肆散佈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誹謗性言論,發表含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內容的文章數量大,且在境內外造成惡劣的影響,罪行重大。鄭貽春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鄭貽春的行為不屬於罪行重大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與採納。
被告人鄭貽春多次與境外人員唐青通過電子郵件電話進行聯繫,並根據唐青的指使撰寫大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文章。還約定和接受大紀元網站支付的資金幫助。足以證實鄭貽春與境外人員相勾結。故對鄭貽春否認與境外人員相勾結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 指控鄭貽春與與境外人員相勾結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均不與採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二款、第106條第56條第一款,及55條第一款第64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 被告人鄭貽春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2, 沒收被告人鄭貽春作案工具金長城牌電腦和聯想牌電腦各一台,愛普森V415X打印機一台 電腦移動磁盤一個。手寫稿16份。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金銳
代理審判員 周貴祥(音)
代理審判員 陸路(音)
2005年9月20日
書記員 王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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