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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旋轉門條款 將改特定行為禁止

【大紀元9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永昌台北二十二日電)台灣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將旋轉門條款由「職務禁止」改為「特定行為禁止」,明定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考試院副秘書長蔡良文在院會會後記者會指出,全案近日內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現行旋轉門條款採職務禁止,明定公務員在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相關的職務,新修正改為特定行為禁止。

修正案也同時釐清公務員兼任事業機構或公司代表公股股權的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增訂學術研究或科技機構研究人員經服務機構許可後,得兼任與政府合作的營利事業職務,但不得兼薪。

公務員未來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依據修正案規定,這項兼職不論是否有報酬,都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如果是兼任無報酬、非實際執行業務、未影響本職工作,同屬公益性社團法人或社會團體的職務,無須經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