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忠:緊急要求中共立即釋放趙岩
【大紀元9月19日訊】趙岩是大陸知名的民權活動家、勇于為民請命的俠義之士。他受聘于《紐約時報》不久,就于2004年9月17日被中國國安部門在上海秘密逮捕,押解到北京進行刑訊,罪名是“泄露國家机密”。用“泄露國家机密”的罪名對被他們視為眼中釘的正直公民進行殘酷迫害的借口,這是中共政權慣用的伎倆。
人們記得,徐澤榮就是以ǒ泄露國家机密ō罪被判刑十二年的,可是他究竟“泄露”了什么“國家机密”了呢?原來是早已解密的關于抗美援朝的文件;又如,魏京生被判刑,其中罪名也包括“泄露國家机密”,原來他泄露了帶兵打越南的將領名字和部隊番號。這次趙岩究竟ǒ泄露了什么國家机密ō還不清楚。但是,《紐約時報》駐華辦事處在表示關切的同時,強調說明該報2004年9月7日報道江澤民辭去中央軍委主席的消息并非來源于趙岩。
現在,人們看到的是,中共政權任意解釋和隨意擴大“國家机密”的含義。這就成了懸在一切它不喜歡的人們頭上的一把利劍,他們隨時可以祭起這個法寶,恣意收拾所謂的异己份子、异議份子。就拿江澤民辭去中央軍委主席的消息來說吧,即使不是趙岩提供的,那么也總是有其消息來源的。那么,那個提供消息的人難道就算是“泄露國家机密”了嗎?如果消息不屬實,人們可以說它是造謠;既然消息屬實,刊登出來怎么就成了“泄露國家机密”了呢?請問,它給國家造成了什么損失了?誰事先規定了說江澤民辭去中央軍委主席就是“泄露國家机密”了?
再說,誰能掌握國家机密?什么人能夠ǒ泄露國家机密ō?所謂的國家机密,是像趙岩、魏京生這樣的普通老百姓能夠知道的嗎?是他們潛入中央組織部或者國防部去偷了机密文件呢,還是他們行賄某個大官得到了這些消息呢?誰听說,在ǒ法辦ō他們的同時,有哪個大官因為泄露机密也被判刑了呢?
本來,國家机密是指重要的軍事、政治、經濟、技術等方面的情報,例如,制造原子彈的原理和工藝等等,可是在中共的詞匯里,往往變成了他們私下干盡不可告人的肮臟勾當的代名詞。我以自己的切身經歷作證。
不少人還記得,我從1981年冤案獲得平反起,就開始揭發1969年在黑龍江省嫩江農場發生的解放軍哨兵故意殺死無辜在押犯人李植榮的血案。由于各級公檢法机關的互相推諉、故意拖延,直到1989年,王忠全、馬洪才兩名凶手才被法院判刑,罪名是故意殺人。可是,過了八年,從1997年起,沈陽軍區作家李占恒在全國十几家報紙上刊登整版文章,為殺人犯鳴冤,說我陳世忠給他們制造了冤假錯案,冤枉了兩個忠于職守的擊斃“逃犯“的人。同時披露,這兩個罪犯被判刑后立即被“交保釋放”,他们四處活動,先是被恢复党籍、恢复公職、補發工資,然后才得到二審判決,說是雖然王忠全、馬洪才二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据确鑿、充分ō,但是由于已經超過追訴時效,所以免于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撤銷案件。我把該作家和五家報社告到民事法庭。1999年,法院判決我胜訴,判令被告向我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25万元。
被告們在鐵的事實面前不服輸,上訴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該法院違反民法規定,它沒有在法定的三個月內結案,而是在拖了十三個月后只草草開庭,不下判決,把案件退還給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要它重審。
下面就到了精彩之處了。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把案件退還給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要它重審的理由是什么呢?不是事實不清,也不是證据不足,而是說“法律适用不當”。為什么說法律适用不當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把案件退還的同時,附給它一紙128號密函,該信傳達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說是此案涉及敏感的政治問題,盡管李占恒的文章有損于陳世忠的名譽,還是不以侵犯名譽權結案為宜!
這個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下達指示,向下級法院施加壓力的鐵證。它教唆下級法院故意違反以依法辦案的基本原則,用他們所謂的政治來代替秉公辦案。因此,還沒有開庭,我就注定了要敗訴。果然,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拖了43個月以后,終于頂不住了,在根本沒有開庭的情況下,發出了新判決書。這份新判決書公然多處撒謊,硬說李占恒的文章沒有失實之處。不出所料,渾身是理的我輸了官司,輸就輸在這些不講真理、不講道理、徇私舞弊的法院和法官手里,輸在以權勢壓人的128號信件上。
人們會問,這件事和趙岩被捕有什么關系呢?至少有兩點。
1、128號文件是一個卑鄙無恥的文件,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相互勾結的鐵證。但是,上蒼有眼,我先后從三個渠道得到了這個文件。可是,法院方面絕對不會承認和反省自己的違法行徑,進行自我批評和糾正錯誤,改邪歸正;反而到處追查,我是怎樣把材料弄到手的!我的回答很簡單:得道多助唄!我既沒有潛入法院,從保險柜里取走文件,也沒有錢對任何法官進行收買。他們在各級法院大搞人人過關,查找泄密的渠道,想必今后的保密工作一定會做得更加天衣無縫。這叫做吸取教訓,賊還是照做不誤,可千万別讓人家陳世忠抓住了手腕子!
但是,這里卻暴露出一個關鍵問題:由此可見中國的司法部門所謂的“國家机密”是什么樣的貨色!誰能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机關僅僅下達過這么一件下流無恥的文件呢!不把所有這些見不得人的“机密文件”全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又怎么能徹底揭開我國腐敗透頂的法律系統的黑蓋子?
2、极少人知道,除了我因為名譽權受到侵犯而將李占恒之流請上法庭之外,還有案子在等待著李占恒和各報社哩。其中就包括另一位原告、被故意虐殺的無辜公民李植榮的遺孤小早。他的父親李植榮是國民党軍隊排長,隨傅作義將軍參加北平和平起義,后被改編為解放軍。复員后回家鄉北京市順義縣擔任小學体育教師。1957年反右時被判刑十年,他不服、上訴的結果是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在服刑近十三年時被殺害。1986年,他的原案得以平反,1989年他的ǒ企圖越獄逃跑而被擊斃ō的結論得以糾正。一切事實證明,他是一個無辜的守法公民。可是,在他死后28年的時候,一個根本不在現場的部隊作家,僅僅根据故意殺人犯的自述,就再次把他說成是逃犯!是可忍,孰不可忍?因此小早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并得以立案。該院遲遲沒有開庭,是由于在等待同一類案件的宣判結果。但是,這個被最高人民法院定性為ǒ涉及敏感政治問題ō的案子遲早是要開庭的。而小早本人由于歷史造成的原因,不善言辭,又花不起訴訟費。于是,他請俠肝義膽的趙岩擔任他的全權代理人,完全是盡義務的。當局假借莫須有的罪名逮捕趙岩,极有可能是為了一箭雙雕,在故意讓我在哈爾濱敗訴的同時,來一個雙管齊下,也對小早在北京狀告李占恒侵犯其父親名譽權案件來一個釜底抽薪。通過逮捕趙岩,來一個殺雞嚇猴,看今后還有誰再敢代理小早的訴訟?從而使得此案中途夭折,不了了之。
中共慣用的另一伎倆是王顧左右而言它,或曰醉翁之意不在酒。明明是嫉恨徐澤榮揭露了他們暗中支持馬來西亞共產党搞武裝暴亂的報道,又苦于沒法以此問罪,只好借口抗美援朝泄密來收拾他;明明是嫉恨趙岩當年抨擊貪官污吏、揭發前哈爾濱市委書記索長有等貪官、對中國腐敗情況的揭露(趙岩曾因此被捕,后無罪釋放),嫉恨他在從事記者工作的過程中,用了很多時間和精力給農民或者底層的老百姓請命和呼吁,幫助許多弱勢群体說話和打官司等等,可是,這一切,盡管使安全當局很惱火,畢竟是擺不到桌面上的歪理。于是,變換手法,拿ǒ泄露國家机密ō這种唬人的罪名來說事!再不,就炮制一個什么貪污受賄、偷稅漏稅、甚至男女關系等等罪名,抓了人,還讓境內外人權組織無法過問,算盤不能不算高明!
這使我不由得想起當年中越邊境反擊戰的統一宣傳口徑。說是越南不斷在邊境尋舋,迫使我方忍無可忍,奮起反擊。后來才知道,根本原因不在于此,而是因為越南應柬埔寨臨時政府的要求出動軍隊,赶走了殺人魔王波爾布特領導的紅色高棉。中國政府痛心疾首,卻苦于鞭長莫及。悲憤之余,決定出兵,用鄧小平自己的話說,為的是“教訓教訓越南!”這就是他們所謂的政治的又一例證!
我誠懇勸告中國政府,不要再以莫須有的罪名迫害替老百姓說話的正直人士(這里我不禁聯想起蔣彥永醫生關于薩斯報道失真的批評,竟遭到多少官僚的嫉恨。為什么在中國說真話總是這樣難?)。不要濫用職權,不要再濫用ǒ國家机密ō等詞匯。有這個精力,倒不如清理清理自己的“門戶”,看看你們的各級政府和各級法院、檢察院里有多少見不得陽光的所謂ǒ國家机密ō,或者再勇敢一些,公布出來,讓全國各族人民開開眼界。
請你們立即釋放趙岩,并公布逮捕趙岩的真相,讓趙岩親自作證,他沒有被屈打成招。我同時呼吁立即釋放師濤同志和所有被以莫須有的罪名逮捕或判刑的記者和作家,還新聞以自由,還創作以自由!讓思想沖出牢籠!讓我們堂堂中國從世界上新聞最不自由國家的可恥名單上抹掉,或許這也是當局以實際行動給那些對胡溫新政尚抱一線希望的廣大人民和廣大党員的一個答复吧?
(陳世忠于2005年9月17日 写于趙岩被捕一年整的日子)
附件一、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0年10月18日發給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128號)公函全文。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于陳世忠与李占恒、沈陽日報社、黑龍江晨報社、華西都市報社、新安晚報社、黑龍江日報社侵害名譽權一案,雙方均不服你院(1999)哈民一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由于本案系一起涉及敏感政治問題的案件,為慎重起見,本院在審理期間將此案報最高法院請批。最高法院的答复意見如下;
經研究認為,‘悲文’涉及陳世忠的一段話雖含有貶義,作者和有關報社有損害陳世忠名譽行為,但鑒于文章發表后未造成對陳世忠社會評价降低的不良后果,故以認定不构成侵害名譽權為宜。
根据最高院的答复精神,此案以不构成侵害名譽權定案為宜。
另外,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陳世忠提出華西都市報社不具有訴訟主体資格,不應作為訴訟參加人參与本案訴訟。經審查,華西都市報社确無法人資格,又不屬其他組織,根据民訴法及最高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其不能參加本案訴訟,應由其主辦單位《四川日報》參加訴訟。
綜上,此案發回你院重審。由于本案涉及敏感政治問題,請你院處理本案時,主動向當地党委請示,爭取對本案妥善處理。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0年10月18日ō
附件二、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9/2(1999)哈民一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摘錄:
“本院認為:1969年發生在黑龍江省嫩江勞改農場的武警戰士王忠全、馬洪財開槍打死犯人李植榮一案,已經黑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為故意殺人,由于法定原因(已過追訴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并裁定撤消了該案,但并未宣布王忠全、馬洪財無罪。即故意殺人的事實成立。李占恒的《悲劇》一文在事實的敘述過程中,与法院認定完全相反,是以武警戰士執行公務,忠于職守的論點報導了該事件,其事實報導完全失實,違背了有關新聞報道的基本原則。該文結尾說:ǒ陳世忠是一個飽受冤獄之苦的人,人民給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給別人制造起冤假錯案?ō此話李占恒說是引用王忠全、馬洪財的話,但此种說法是以李占恒署名文章首次在報紙上公開發表。陳世忠積极地向司法机關舉報犯罪行為,是一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也是陳世忠向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极表現,這不僅不能受到批評和指責,而是應大力提倡和發揚的。況且僅憑陳世忠的檢舉,不是造成冤假錯案的必要條件。李占恒在報紙上以貶義的詞語,評論陳世忠的檢舉犯罪的行為,是對陳世忠名譽及人格的侵害。故李占恒應在相同的場合賠禮道歉,挽回影響,并賠償由此給陳世忠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其他五名被告均系報社,在刊登《悲劇》一文時缺乏必要的審核,其行為實際上在一定范圍內給原告造成了影響,均构成對原告名譽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附件三、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3.18.民事判決書摘錄
“經審理查明:1969年4月14日,黑龍江省嫩江勞改農場勞改犯在武警戰士的看押下,在野外進行打草作業。武警班長王忠全下令讓武警戰士馬洪財開槍打死走過警界線的犯人李植榮(因反革命罪被判刑,現已平反)。陳世忠于1982年平反后,向有關机關上訪,狀告武警戰士王忠全、馬洪財是故意殺人。1985年由劉賓雁撰寫的《第二种忠誠》一文發表在《開拓》雜志創刊號,該文前部引用了由陳世忠提供的該案的事實。1985年該案由黑龍江省司法机關立案,1989年 1月由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89)刑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王忠全、馬洪財犯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和緩刑。判后,馬洪財、王忠全不服,提起上訴。1989年6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1989)刑一上字第78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王忠全、馬洪財犯殺人罪,但已過追訴期,不予追究刑事責任。1990年4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 (1990)刑三字第51號刑事裁定書,認為本案已過追訴時效期限,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書,并撤銷王忠全、馬洪財殺人案件。馬洪財、王忠全不服,繼續上訴,要求平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作出(1998)黑刑監字第3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了王忠全、馬洪財的申訴。
本院認為,本案涉及的發生在1969年嫩江勞改農場武警戰士開槍打死走過警界線的犯人李植榮一案,雖經司法机關立案并經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其結論是本案已過追訴時效期,故依法撤銷王忠全、馬洪財案件,即對ǒ犯罪’’事實沒有予以認定。李占恒根据自己調查和采訪的材料,按自己對事件的理解和觀點在報紙上公開發表文章,批評劉賓雁當年僅憑陳世忠提供的案件事實,即撰寫了《第二种忠誠》一文,并由該文導致二個武警戰士獲罪入獄的后果。此种行為應屬于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言論自由,文中不存在事實失實的情況,沒有使用侮辱性語言,因此,《悲劇》一文不构成對陳世忠名譽權的侵害。該文結尾部分說:陳世忠是一個飽受冤獄之苦的人,人民給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給別人制造起冤假錯案?這段話是作者引用王忠全、馬洪財的話,并非作者的評語,此話的因果關系是不成立的,故此話也不构成對陳世忠名譽權的侵害。陳世忠能積极向有關机關舉報犯罪嫌疑行為是正确的,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關于李占恒反訴陳世忠撰寫的《質疑》一文侵犯其名譽權問題,雙方在不同的報紙,對同一事件公開發表個人觀點,均不构成對對方名譽權的侵害。本案的五家新聞單位,只是如實載登了李占恒和陳世忠的文章,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均不构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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