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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默:陳丕閣維權訴訟中的困惑

【大紀元9月15日訊】 遼南的新興城市瓦房店,是中國軸承的搖籃和故鄉,蜚聲中外的瓦房店軸承廠就座落在這裏。像其他老年人一樣,瓦房店軸承廠的退休工人陳丕閣,在四季明顯的氣候條件下,盡享大自然賞賜的燦爛陽光,幸福的頤養天年。

然而,怎麼也沒想到,一生平安順利的陳丕閣,在晚年竟然為討要陽光進行了長達三年、至今沒有結果的艱難訴訟。如今,陳丕閣老漢依然篤信法律會給予一個說法,他精疲力竭但癡情不改的等待著。

討要陽光:一波三折

陳丕閣現住瓦房店市北共濟街北段194 號樓3 單元205 室,是2000年建造的,於同年竣工入住。2002年6 月底,被告掛靠大連九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陳丕閣所住的194 號樓前承建了196 號樓(前面看是七層,一層為車庫,後面看是六層;樓長90米,寬12.5米,高19.05米,扒完後的高度18米;比194 號樓東面長出18米,西面長出2 米)。196 號樓建成影響了陳家所住那棟樓的採光,給他們全家人心理上的極大影響,生活中從此多了重陰影。

陳丕閣是一個較真的人,他找到大連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2002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大連市城市建築物間距及擋日照處理規定”,要求被告開發商給予經濟上的補償,從此開始了討要陽光的漫長之旅。

2002年9 月9 日,陳丕閣與同住宅樓的其他被擋光用戶於去瓦房店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諮詢,找到主管的宋副局長,就 196號樓擋光之事進行投訴。宋副局長說不會擋光,要擋光他負責任。

後來又多次諮詢,多次找到宋,宋一直斷言不擋光,樓間距符合標準要求。在瓦房店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投訴未果,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原告只有到大連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去諮詢。

第一次到大連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得到處長的接見,陳丕閣除了對上述大連市政府檔有了更深的理解外,更知道了如何計算是否擋光;第二次到大連,陳丕閣的計算方法與結果得到了大連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的認同。

於是陳丕閣在2003年4 月8 日又到瓦房店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找到劉波局長,把他自己的測量與計算過程和結果(根據我的計算,196 號樓按大連市政府檔要求構成擋光,這個是在大連諮詢過的)給了劉局長,當場劉就把宋找來,宋看完後,交給任科長,讓任科長

算算,一直未果。

不得已,陳丕閣在2004年1 月4 日給瓦房店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一份書面申請,要求出具一份196 號樓是否擋光的書面答覆檔。後又經陳丕閣多次去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催要,好不容易才在2004年5 月26日得到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的書面確認書。此確認書根據測繪與

計算結果,確認196 號樓構成擋光。

幾乎接近兩年的21個月時間!千呼萬喚、朝期夕盼才從瓦房店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得到這個確認結果。

艱難訴訟:疑竇叢生

依據大連市政府檔、瓦房店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的確認結果,2004年7 月13日瓦房店市新華法庭受理此案。同年10月25日,在新華法庭進行第一次調解。

法官問被告人的測繪結果,被告人說不測啦,小事情,房子高多少他就扒多少,但法院得給他些時間。法官問要多少天?被告人說要20天的時間,接著抬腿就準備走。法官叫住被告人,要求在扒完後提供測繪書和瓦房店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的確認書。被告人說小事。

20天一晃過去了,被告人沒有任何行動。法官給被告打電話,被告稱在工地忙,沒有時間,又要求再給10天時間。可10天又過去了,被告還是沒有行動。法官通知2004年11月28日在新華法庭開庭,而被告卻選擇在11月28日開始扒房子,結果沒能開庭。從此以後,本案陷入法院等待被告出具測繪結果與國土資源局的確認書的漫長時日中,從而一天天耽擱下去。

2005年4 月18日9 時,本案在李店法庭開庭(因為孫的工作調動緣故,所以在李店法庭)。在庭上,原告根據瓦房店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的擋光確認書,根據大連市政府檔,要求法院參照大連市的最低補償標準(因為瓦房店政府沒有制定相應的補償標準)判被告長期給予補償。被告因其手上有瓦房店測繪院出具的扒後樓房的測繪書,抵賴稱樓不擋光,並稱如果擋光就補償,如果不擋就不補償。按大連市政府的檔,沒有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的確認書,此測繪結果顯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做為不擋光的證據。

此案被告不能舉證駁倒原告的訴訟理由,可此時的被告稱其可以拿到確認書,不說何時能拿到,法官竟同意等其拿確認書,沒有盯住最終期限,此案又被擱置下去。

2005年7 月11日,陳丕閣找到瓦房店市法院信訪辦,信訪辦聯繫到主審法官,主審法官讓陳丕閣在7 月13日到李店法庭去,結果在7 月13日上午,陳丕閣在瓦房店法院遇到了主審法官,被告知,由於忙,所以13日不能去李店法庭了。主審法官表示準備裁定政府不做為(原因是瓦房店市政府沒有擋光的補償標準),說原告可以再拿50元來起訴,狀告政府不做為。

因為擔心這樣是否就將此案的矛盾轉到政府那裏,從而有可能使本案無法再進行下去,所以陳丕閣隨後與主審法官的聯繫中,稱這樣裁定恐不合適,主審法官卻一直追問是誰告訴說可以“參照大連的補償標準”。

如果說主審法官準備裁定政府不做為,這對陳丕閣來說是一個意外的話,那麼在後來的裁定書中,裁定結果為“中止”就更讓陳丕閣感到意外,不可理解,也更不能被陳丕閣所接受了。

經過長達1 年的審理,在陳丕閣的熱切期盼中,新華法庭在今年7 月份下達了一份“中止上訴”的裁定書——“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4)瓦民權初字第977 號”。面對裁定書,陳丕閣疑義頓生,認為本裁定不公。在邪不壓正、誓將訴訟進行到底的堅定信心支持下,於2005年8 月3 日分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七個院長信箱遞交了一份對審理有三點疑義的函件,同時向人大法制辦致函,以期能介入此案,還弱勢群體一個合理的說法。

無奈慨歎:有理也難

享受陽光,天經地義;依法維權,進退兩難。有理卻打不成官司,讓陳丕閣平添了許多無奈和慨歎。本應該平靜、和順的晚年退休生活,被訴訟中暴露出來的疑問攪得心神不寧、寢食不安。

他不明白,為什麼要花21個月的時間才可以從瓦房店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拿到擋光確認書?瓦房店測繪院為什麼不按大連市檔要求測室外地面至屋簷口垂直高度,而是測室內地面至屋簷口垂直高度(室內與室外測繪結果差出0.5 米)?即便如此,所得資料與計算結

果仍構成擋光。

他不明白,為什麼宋副局長不經實地查勘,那麼有把握敢言不擋光,如果擋光他負責?理由只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宋局是一個負責任的人,建築圖紙已經經過宋副局長考究過,如果樓實際上是按照圖紙施工的,那麼絕對不會出現問題的。可實際上樓是擋光的,而宋副局長不知道。另一種解釋是宋副局長不負責任,出於可以理解的原因,小視普通百姓的能力,對我們的諮詢不屑一顧,企圖敷衍了事。

他不明白,為什麼違規建築的房子扒了就了事?違規建築的事實和危害的後果已經發生,為什麼不按有關法規處罰?為什麼敢言出具扒後測繪結果和確認書是“小事”?

他不明白,大連市文件明明規定確認擋光即要補償,而法院卻怎麼會看不清這一條?不但不依法裁判,而且去等待被告另一個不合法行為的結果,這個無果的過程還要用在最終的裁定書中作為裁定“中止”的一個依據,為什麼這樣荒唐的事情都會發生?以後發生的事情及最後的裁定結果,有哪點可以體現出法院是在為百姓、地道的弱者在主持公道呢?

他不明白,在起訴書中要求參照大連市最低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多方法律諮詢都稱可以參照,被告又沒有提出參照有什麼不當之處,為什麼在新華法庭卻說參照大連的標準顯系不當?如果不是在明顯保護被告,那麼新華法庭還能夠給出其他什麼理由嗎?法官追問我從哪裏得到的“可以參照”的說法,是何用意,是試探嗎?

他不明白,既然早已知道瓦房店市政府沒有相應補償標準,如此裁定結果很早前就可以做出,為什麼要拖這麼長時間?要裁定政府不做為,進而又裁定“中止”,如果再繼續欺騙原告,再給他們些時日,是否還會找出比裁定為“中止”更為對法院和被告有利的結果,只要不對原告有利就行?

退一步講,單從法院方面,瓦房店市政府沒有補償標準,如果說參照大連的最低標準有問題,法院是以解決糾紛為原則的,而不是讓糾紛長期擱置下來,讓受害者長期受害下去。

他不明白,法院為什麼不願意嘗試讓雙方協商補償金額之事?看不出法院有明顯地保護被告之意,倒看出法院有息事寧人、討好被告的用意。

他不明白,被告已同意如果擋光,即給原告補償,被告最終沒能拿出確認書,即宣告被告不得不承認其承建的樓房擋光。為什麼法院不依被告在開庭中陳述的意圖,卻在最終的裁定中意外的裁定為中止?法院有什麼難言之隱嗎?還是法院的某些人有什麼難言之隱?

他不明白,被告對原告,甚或對待法院的態度極其蠻橫、傲慢,而法庭卻無動於衷,為人民主持公道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庭也如此被踐踏,它又怎麼能去為人民主持公道呢?法院怕被告什麼,還是法院的某些人怕被告什麼?

所有以上的為什麼,難道就因為被告有什麼背景?而原告只是普通退休工人?

法庭的裁定結果,從此“中止”了一個弱者的希望和權力,縱容了侵權者可以長期逍遙法外。這是法院那杆天平稱出來的結果嗎?是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嗎?是共產黨先進性的體現嗎?

………

陳丕閣困惑著,焦躁著。但是他深信,烏雲終究遮不住太陽,正義一定會得到伸張。他的決心已定:將訴訟進行到底,討回公道!

在一個人民的城市裏,市民為了那上天普賜、人人可得的陽光竟然需要去討要,這不能不說是政府主管部門的悲哀;而我們的法律竟然顯得如此無奈、無能,不能及時給權益遭受侵害市民一個說法,不知道法官們於心可安?

──原載《維權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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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