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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內亂外患貪瀆等罪者將無法參加司法高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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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永昌台北十五日電)台灣考試院院會今天討論高考司法官檢察官律師條例草案,明列應考的消極條件,如果考生犯有內亂外患罪、貪污和瀆職等罪者將不得參與考試,當這項考試進行第二試之前,考試院將會向檢調司法單位查詢,全面普查考生消極條件。

  院會上午討論這項草案,決定留待下次院會再討論。考試院副秘書長蔡良文指出,主要原因是對於這項考試的口試和計分方式,司法院等方面還有不同意見,未取得共識,至於其他方面都已經獲致共識。

  根據草案規定的消極條件,是指考生如果有以下的情形者,不得參與這項考試,包括:一、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在通緝中者、二、曾服公務有貪污或瀆職行為被判刑確定或在通緝中者、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者、六、曾執行律師職務,經依律師法而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尚未屆滿或受除名的懲戒處分者,七、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確定或在通緝中者。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蔡良文指出,這些消極條件會明列在報名簡章上,考試院也會在這項考試的第二試之前,向檢調司法單位查詢,普查考生消極條件,這項規定也是考試院對司法改革貢獻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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