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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嘉慧台北十四日電)為簡併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台灣行政院今天通過「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包括下屆直轄市長、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和村里長,任期一律調整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後五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一併舉行。
行政院發言人卓榮泰表示,配合選舉時程調整,下屆地方公職人員的任期也將有所增減:因此今年底選出的縣市長任期將延長一年又五天,縣市議員任期延長九個月又二十四天。
卓榮泰說,這次地方制度法修正後,未來將再調整中央公職人員選舉選程,將總統大選與立委選舉合併舉行,如此將可達成減併選舉「四年選二次」的目標,其中一次選中央,一次選地方。不但有助節省資源,更可減少選舉所造成的朝野對立,希望立法院儘速審議。
草案規定,將以下一屆直轄市長、市議員任期屆滿日為基準日,即從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為四年一任的任期;下屆縣市長從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上任後,原定任期到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將因此延長一年又五天。
縣市議員方面,從九十五年三月一日上任,原定任期到九十九年三月一日,將延長九個月又二十四天。台灣省、福建省村里長和高雄市里長任期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原定任期到九十九年八月一日,也將延長四個月又二十四天。
台北市里長部分,因為上屆延遲選舉,因此下屆任期將自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到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任期反而縮短二十二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