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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賣不良資產 須提前14天公告

【大紀元9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為防堵金融機構大股東透過成立資產管理公司(AMC )圖利自己,金管會下令,日後金融機構董事會決定出售不良資產時,必須立即在證交所公告,且招標前須有14天前置時間。

沖銷呆帳 左手出右手進

扁政府執行「258」金改方案,為在2年內急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放比,開放國內外AMC購買銀行不良資產,甚至允許本國銀行自己成立AMC,來承接自己的不良債權;至於AMC的操作手法有很多種,其中一種是銀行百分百轉投資的AMC,以高價標下自家銀行出售的不良資產,可使銀行除了回沖所提列的呆帳之外,還有一筆額外的「獲利」可入帳,雖然是左口袋進右口袋,但這種狀況還算可接受。

另一種則備受詬病,這類由銀行大股東自己成立AMC,再從銀行手中低價買進不良資產以圖利自己;由於大股東自己最清楚銀行不良資產的真正價值,加上招標過程刻意不夠公開透明,大股東的AMC要標自己的不良債權,通常十拿九穩,但這種標案,出價通常非常低,大股東拿到這些債權後,再進行催收或轉賣,獲取暴利,損失則讓銀行承受。

須在證交所資訊站公告

金管會日前召開「研商銀行出售不良債予其所從屬資產管理公司之交易原則會議」,為避免銀行隱匿招標公告或以其他不透明招標方式,技術性排除其他AMC競標,作出以下規定: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在董事會決議出售不良債權的同時,必須立即在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訊息,金控公司子銀行出售不良資產時,由金控母公司代為公告。

除此之外,訊息必須刊登於該金融機構所屬公會網站,自公告日到領取標單日間隔必須至少7天;領標到決標至少必須間隔7天,共計至少14天前置時間,以利市場上所有AMC均有充分時間評估此不良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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