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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擬放寬金融業15項受處分限制申請業務

【大紀元9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三日電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有鑑於處分是督導改善的手段而非目的,對於曾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而限制申請業務的部分,將針對銀行辦理金融相關負面表列等 15 項業務,考慮予以放寬。

金管會表示,目前對於金融機構各項申請案件審核條件,有將某一期間內「曾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情形,列為審核標準。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舉例,例如聯合投信事件,對積極改善的承接者並不公平。

金管會鑒於「處分」是督導改善手段而非目的,受處分的金融機構,如違規事由已確實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違規事實對其申請業務所造成的限制,可考慮放寬。

金管會經檢討現行銀行局、證期局及保險局受理金融機構申請業務案件,對於 15 項申請業務的審核條件列有受處分的限制者,包括: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本社支票、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銀行申請兼營債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轉投資金融 (非金融 )相關事業、銀行 (證券、保險 )等機構合作推廣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保險業增設國內分支機構、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額度。

另外,還包括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計畫、核發證券商申請股票上櫃轉上市、上櫃及興櫃登錄同意函、證券商兼營短期票券業務、國內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審核、期貨自營商申請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品造市業務,以及專營期貨商申請股票上櫃及興櫃登錄。